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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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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移民,通常指“EB-5”签证,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为了刺激工作机会成长和外国资本投资增长而设立的。最先的试行项目在1992年开始。一些EB5签证专门留给移民局指定的区域投资中心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议案。

  EB5投资移民的第一个条件是:所有的EB-5投资者理论上必须投资在“新的企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所谓“新的企业”是包括:1)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成立的;2)在这个日期前成立,但是象新企业一样经过重组或者重新设置的,或者扩张投资达到40%以上净资本或者工作职位增长的。

  EB5投资移民的第二个条件是:投资对象心须是商业性企业。根据法律解释,商业性企业指赢利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1)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和共同合伙);2)投股企业(它的子公司必须全部是赢利性质的);3)合资企业;4)公司;5)商业信托或者其他实体。这些商业企业可以是私人持有的(指没有上市的)或者是共众持有(已经上市的)企业。

  EB5投资移的第三个条件是:投资结果必须在两年内创造或者保存至少10个美国工人的全职工作机会。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这个时间超过两年。关于创造新的工作机会,法律上规定可以是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是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指工作机会产生在所投资的企业范围内;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是指投资企业关联到指定区域中心而间接地创造出的工作机会。关于保存工作机会,法律上的规定是指为困难企业保存工作机会,免于工作岗位的消失。这种困难企业必须是已经存在两年以上,损失净资产达至少20%以上,并且是在投资者提交I-526表之前的12到24个月。权立宏律师强调,关于工作机会规定是十分严格的。法律上不允许包括给外国人的工作机会,不允许包括给任何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如H1B持有人等),也不包括投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这种工作机会必须是提供给美国公民,居民,或者其他许可在美国工作的移民。这个其他许可在美国工作的移民包括:附条件的居民,政庇人员,或者其他居住在美暂缓递解的人员。这种工作必须是全职岗位,每周工作时间至少是35小时。但是法律上允许工作岗位分享,允许一些兼职工人分享一个全职岗位,在计算工作岗位时这种岗位可以按全职岗位计算。但是这些工作岗位必须是永久性的,雇主必须依法提供工作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EB5投资的第四个条件是投入要求:投资可以包括资本,设备,产品,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和外国企业家担保的债款。所有投资物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按美元计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投资,都不能附合这个条件。投资资本不能直接来自借贷。最少投资额是100万美元,或者在高失业区域和边远地区是50万美元。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失业率是1.5倍全国失业率,边远地区是指官方指定的非都会地区或者在人口2万或者以上城镇的边界区域。申请EB5投资移民的流程:1.填写I-526申请表格;2.在I-526申请被批准后,如果EB5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境内,就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EB5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提交DS-230或者DS-260申请EB5签证。在拿到EB5签证或者调整身份后,EB5申请人及其家属获得两年有条件绿卡。在两年期满前90天,申请人必须递交I-829表格申请去除附条件,转为正常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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