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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留学申请不可错过的4月15日

刚刚更新 编辑: 美国 浏览次数:8 移动端

  进入4月,申请美国大学的很多同学,手里都拿到多个offer,学校也会陆续要求申请人做出决定,接受accept还是拒绝decline美国大学的OFFER。于是4月15日成为一个重要的日子,Top100的美国大学,70%以上都把4.15作为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OFFER的截止日期。这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 “4·15协议”。以下是澳际针对“4·15协议”所做的完整诠释、常见误区和相关对策。

  1、什么是 “4·15协议( Agreement)”?

  1999年,美国多所大学联合制定并实施针对外国学生的“4·15协议”,主要内容为:申请赴美留学、已拿到多个带OFFER(有关财政资助)的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必须在4月15日前决定一所你要去的学校,否则,所有录取通知书将都被视作无效。

  这个“协议”的用意,是约束某些国际学生,同时接受多个学校的录取,但一直拖延不做最后的决定,直到开学前才通知学校,导致大量其它申请人也“无法按时就读”的不当行为。对于美国大学来说,申请人的这一做法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招生、教学秩序,浪费学习机会,白白放空大笔奖学金。对申请人来所,这种行为损害了本国申请者的形象,为其它在等候清单上的申请者带来麻烦。

  2、关于“4·15协议”的常见误区

  (1)“4·15协议”只是针对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适用。

  (2)“4·15协议”是针对OFFER的,AD(admission letter)不适用。其实AD中也有deadline,同学们务必在这之前决定去或不去,并提交要求的文件和deposit。学生在“4·15”前,没有义务决定是否接受OFFER,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在“4·15”前答复,则违反此协议。如果学生在“4·15”前接受了OFFER,后来又想放弃,可以在“4·15”前书面退掉OFFER。“4·15”后学生必须经先前已经接受了OFFER的学校书面豁免后,方可接受新的OFFER。

  (3)此协议只在美国实行,并且只有签署该协议的美国大学才受它约束。

  (4) 4·15是协议,不是法律,有一定弹性,可以和学校协商修改deadline,但千万不要miss deadline,否则后续糟心事一堆。

  虽然说现在是你拿到了OFFER或AD,你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但不要觉得自己是大爷,遥遥无期地拖延着,不答复学校。正确的做法是,及时与学校邮件沟通,尽早做出决定。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waiting list上的学生)也有路可走,何尝不是一种美德!

  3、签署“4·15协议”的学校名单:

  

  了解更多关于“4·15协议”及美国留学申请中接受OFFER后的准备工作,请联系澳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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