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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浅谈美国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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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法学院的本科教育

  美国法律教育是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然后才可以攻读法律“本科”。大部分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把法律教育视为一种专业教育,而不是一般的高等普通教育。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在完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之后进行的专业教育,或者是第二学位专业教育。

  在这种体制下,学生进法学院学习法律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所以学生并不在乎三年法学院学业完成后自己要拿的学位叫什么。在60年代以前美国法学院的这种学位也叫法律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可能后来觉得不好听,对学生也不公平,因此就将这种学位改称Juris Doctor,简称J.D.。国内对这种学位并没有合适的对应翻译,因为我国以前并没有这种学位,大多译为“法学(律)博士”,这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因为美国律师协会曾经明确规定获得法学院这种学位的人不得自称“博士”,因为美国所有律师法官都必须获得这种学位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如果允许叫“博士”,那么美国整个法律界就都是“博士”了。而且一般公众也绝对不会把这些法学院毕业生当成“博士”看待。

  二、美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

  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在拿到J.D.学位后再读研究生的。法学院的本科后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SJD),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不用写论文。所以如果我们听说某一个学生一年在美国就拿了硕士学位,千万不要惊讶,因为法学硕士课程本来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简称S.J.D或 J.S.D. )要三到五年时间,把关极其严格,近乎残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搞得非常非常难。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学生在法学院“本科”(J.D.)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法官甚至教书,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在绝大多数州,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学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拿这些高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如果没有“法律本科”,也是不可以读法学硕士或博士的。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 本科生”在数量上也比研究生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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