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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与归化局12月11日公布实施"学生和交换访问者资料系统"(SEVIS)的正式条例。采用这一新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将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情况准确备案,同时维护对他国人士的开放政策。
学生与交换访问者信息系统(SEVIS)
实施SEVIS系统[INS 2185-02;RIN 1115-AF55]的正式条例, 严格并完善访美外国学生的程序
要点
更新美国境内的外国学生与交换访问者的档案资料 - 国会要求司法部和移民与归化局(INS)随时掌握每年在美国的大约100万名非移民外国学生和交换访问者的最新信息。
增强能力 - "学生与交换访问者信息系统"(SEVIS)修改并严格了外国学生和交换访问者获准进入美国的程序。SEVIS系统增强移民局掌握外国学生和交换访问者最新情况的能力,以便确定他们确实到达美国、在其学校或交换项目报到注册并保持在美国期间应有的身份。SEVIS系统恰当地平衡了向国际学生和交换访问者开放和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而掌握来访者信息这两方面的需要。
法律 - SEVIS系统实施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IIRIRA)第641条款。这项法律要求移民局向有关学校和交换项目持续收集非移民外国学生和交换访问者逗留美国期间的最新情况。此外,《美国爱国法》修改了上述第641条款,要求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全面采用SEVIS系统。另外,2002年《加强边界安全与入境签证改革法案》补充并进一步明确了收集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教育机构在注册截止期过后30天内,通报外国人未入学的情况。
对资料更新的改进措施
要求各学校报告学生未入学的情况 - 目前,存在着外国学生到达美国后不向录取学校报到的问题。根本无意在美国入学的个人有可能在获得学生签证后入境,然后去向不明,而这一情况没有得到通报。 在SEVIS系统施行前,学校没有义务通报未实际到校注册上课学生的情况。学校往往认为没有来校报到的学生可能是选择了其它学校,并且通常不报告学生未注册上课的情况。
SEVIS系统将解决这个问题 - 现在,学校将被告知某学生已持I-20表入境,从而使学校得知该学生应到该校入学。条例要求学校在该校注册期过后30天内,通过SEVIS系统告知移民局这名学生是否已注册上课。如果学校负责这一事务的指定人员忘记通知移民局,SEVIS系统会向其发出通知。
SEVIS系统向联网系统发展 - SEVIS系统将使学校得以通过电子手段,将学生整个在校期的最新信息传送给移民局和司法部。一旦学生不再符合原定身份,移民局将得到通知,进而可以采取相应行动。
其它改进措施:
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情况 - 由于学校被要求定期更新SEVIS系统上的信息,移民局将能及时获知学生在就学期间是否达到学校的要求。移民局将能够掌握学生入境后未到应去学校注册或中途退出所在科系的情况。这一程序将有助于移民局识别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事的外国学生和交换访问者。
及时获知重要变化 - SEVIS系统将不断更新有关其它重要变化的信息,包括学生改变地址或姓名,或改变所学专业。
改进学生手续 - 由于SEVIS系统可将某些发生的情况自动通知移民局,因此有些表格可以免填(I-538表)。现在,F-1学生改变专业或延长专业期限不必再提交表格和申请,移民局将通过SEVIS系统自动获知这些情况。
便于更好掌握学校对外国学生项目的参与 - 由于各学校必须分别加入SEVIS系统,并且其参加外国学生项目的资格必须受到重新审议和确认,移民局因而能更有效地对学校遵从该项目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改善资料库 - SEVIS系统将存有全面资料,使移民局得以更好地识别趋向和规律,从而有助于规划工作和风险分析。
正式条例细则
条例草案 - 2002年5月16日,移民局在《联邦政府纪事》64 FR 34862一期上公布了条例草案,就根据《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第641条款要求而制订的实施电子资料收集和报告程序的规则征询意见。具体而言,这些规则力求建立对学生资料的即时更新程序,从而更好地掌握非移民学生的信息。有关条例还建议,根据《美国爱国法》和《加强边界安全法》,制订进一步的信息报告要求。
正式条例:虽然正式条例与条例草案相比较没有重大变化,但实施SEVIS系统的正式条例涉及并/或明确了以下问题:
1. 执行条例的日期
所有被授权学校必须使用SEVIS系统的日期仍然是2003年1月30日。
在2003年1月30日以后,各学校必须向所有新录取学生发出SEVIS I-20表。此外,各校也必须向因发生了需要报告的变化而要重新填写I-20表的在校学生发SEVIS I-20表。
在2003年1月30日前发出的非SEVIS I-20表在2003年8月1日前将继续有效。
学校将享有一个过渡期,以便将在校学生输入SEVIS系统。各校可在2003年8月1日前,将所有在校F-1或M-1非移民学生的记录输入SEVIS系统,并报告他们的注册情况。
2. SEVIS系统报告要求
要求学校在学生注册截止期过后30天内,呈报学生未注册的情况。此外,要求学校在每一学期中的选课截止日期过后30天内,报告如下注册情况:
学生是否已在学校报到注册,是否未经"学校指定负责人"(DSO)的事先同意而减少修课量从而未达到满课时,以及未注册的情况;
每个注册学生的目前住址;
学生下一学期的开始日期(无论是两学期制、三学期制、四学期制、还是学年中的某一特定学期)。
下列任何情况若发生变化,学校必须在21天以内呈报:
学生未保持身份或未完成其学业;
学生或其家属改变法定姓名或美国住址;
学生提前毕业或先于结业日毕业;
学校因学生犯罪而对其采取的任何惩戒行动;
SEVIS系统要求的有关学生当前身份的任何情况。
3. 家属(F-2和M-2签证持有者)的SEVIS I-20表
向F-1或M-1学生家属签发SEVIS I-20表的手续,现被纳入条例。
此外,在2003年8月1日之前,如有可证明的紧急情况,移民局将准许家属持SEVIS F-1或M-1学生本人的I-20表的复印件入境。
4. 学校指定负责人
每个学校或分校均特设一名"学校首席指定负责人"(PDSO),并且最多可设9名"学校指定负责人"(DSO)。
条例草案中的学校行政人员(ASO)辅助职位被取消。
经条例草案提出、正式条例确定,所有的"学校首席指定负责人"和"学校指定负责人"必须由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LPR)担任。
5. 减轻修课量
F-1学生可因患病或健康状况获准减轻修课量,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虽然学生可因患病或健康状况获准总共不超过12个月的减课期,但必须由学校指定负责人逐学期予以批准,并将每一次的批准输入SEVIS。
因患病或健康状况被准许减轻修课量12个月的条例按学业阶段实施。如果学生在完成一级的学业后进入更高一级的学习,"学校指定负责人"可再次批准减轻修课量。移民局允许"学校指定负责人"以执照医生、正骨师或执照临床心理医师提供的医疗证明作为学生因患病或健康状况而减轻修课量的理由。
6. 转学
正式条例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学生不得在两个学业阶段之间留在美国 ─ 如果转学后的新学习课程不是在五个月之内开始,或距离在由目前学校签发的I-20表上注明的学业结业期不到五个月;期限以两者中早到的日期计算。
这一正式条例对转学的F-1或M-1学生申请学校的数目没有限制。转学学生可以向获得移民局授权的任何数目的学校提出申请并被录取。正式条例对可向一名转学学生签发的SEVIS I-20表的数量加以限制。转学学生必须首先选定其准备转学的一个学校。
7. 网上与远距离教育课程
移民局明确规定,允许中小学学生将将远程教育与网上课程计入修课量。
8. 选修实习(OPT)
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可以计入一个完整学年的修课量,但是,学生在前往国外学习前,必须至少在美国完成一个完整学期的全学时课程量。
推荐外国学生作选修实习的学校,在学生被准许参加实习训练期间,仍需负责保持该学生在SEVIS中的资料。
9. 恢复身份
移民局增加了一项条款,在发生可能因技术性差错或SEVIS系统差错而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对学生的档案做出行政纠正。
这项条款规定,可能出现的外国学生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学校指定负责人"的大意、疏忽或疏漏,但不包括由于学生一再违反有关条例或有意不照章办事而导致的身份问题。
条例对恢复身份的规定是,失去身份超过五个月的学生没有资格要求恢复身份,除非该学生能就有关拖延提出充份理由,并就其申请恢复身份的过程做出解释。
10. 家属就学
条例允许在2003年1月1日前注册修全学时课程的持F-2或M-2签证的学生家属继续就学,条件是,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90天之内申请改变为F-1或M-1身份。
11. 呈报最新姓名与住址
本条例阐明,在外国学生的邮政地址和实际住址不同的情况下,学校必须向SEVIS系统同时报告该学生的现用邮政地址和实际住址。
12. 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
正式条例阐明,移民与归化局局长将免除《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FERPA)规定的某些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限制接受一定数量联邦资金的教育部门或机构披露保存在学生教育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但根据《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第641条款(c)(2)的规定,移民局局长可在为执行SEVIS系统所必需的范围内,免除《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的要求。
13. 就业
移民局在正式条例中增添了有关条款,具体阐明学生由于严重经济困难或在国际组织中实习而通过SEVIS系统获得工作许可的程序。
移民局还阐明,准许F-1新生在开课前从事校园内的工作。但是,"学校指定负责人"不得出于校园就业原因,而将开课日期标在距课程起始日的超过30天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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