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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认定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且移民局在审查相关信息后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信息。

  初始材料

  ·阐明该“区域中心”如何着重于本地区的发展,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如何提高本地区生产力、如何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如何提高投资额。申请人可以提供各种类型的证据,比如地图、图表以及包含下列信息的说明文件:

  1.地理位置介绍

  2.标准都市统计区介绍(SMSA's)

  3.乡村地区介绍

  4.高失业区(TEA's)介绍。高失业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认定:1)州长及其指定代表,2)位于SMSA's的地区,3)SMSA's之外的人口超过20,000并且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者以上的地区。

  5.人口普查区、城市、镇、县

  6.人口普查区、城市、镇、县的失业率

  ·详细说明如何间接创造工作机会

  区域中心需要能够为每一位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5小时)机会。申请人必须能够表明通过新企业的运作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为每一位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申请人需要提交经济分析以及经济模型,具体说明每一项经济活动(比如制造、食品生产、仓储、旅行、物流、发电等)如何创造就业机会。

  ·详细说明已经获得的投资承诺的金额以及来源,以及赞助者的详细招商措施与计划。

  1.根据移民局的解释,“已经获得的投资承诺”指的是除了外籍投资者的资金之外能够维持该区域中心运行的资金。申请人需要说明1)已经投入到试点计划中的资金数额;2)上述资金的来源;3)上述资金是否能够维持区域中心运行;4)证明上述资金到位的证据。上述维持区域中心运行的资金不得来源于投资移民者的投资门槛。区分这两类资金是获得EB-5临时绿卡的前提。

  2.申请人还必须说明将如何吸引投资者以及将采取哪些合理步骤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来自合法渠道。是否会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财务报告?区域中心是否会雇用专业调查公司调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3.商业提案必须完整说明该区域中心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将要采用的所有推广活动,包括进行这些推广活动的预算以及资金来源。

  ·运用相关信息预测该区域中心将如何在该区域内外增加家庭收入、增加商业服务需求,如何在公共事业、设备维修以及建筑需求等方面对地区或者全国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需要提供有效的经济或者统计预测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国内外进出口市场分析(如需)等。

  1.详细的预测必须包括对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的说明,对家庭收入、商业服务需求、公共事业、设备维护以及建筑活动等方面的影响。

  2.商业计划不能只是很模糊的说明可能对区域经济带来的影响,必须作出详细的财政方面的预测并且不能忽视移民局规定中列出的要素。

  ·商业提案 必须包含对区域中心商业结构和经营方式的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总的商业计划-必须;

  2.运营协定拟稿;

  3.合伙协议拟稿;

  4.认购协议拟稿;

  5.有条件转让协议及说明初稿(一份关于资金,一份关于服务费用)。此类协议通常包含一个“退出条款,”使得投资者在移民申请被拒时能拿回投资,当然,此类条款并不是必须的;

  6.第三方代理商名单 – 必须是声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7.出具给投资移民者的投资邀约信、保密私人配售备忘录或者类似的书面邀约拟稿;

  8.谅解备忘录、机构间协议、合同、意向书、咨询协议或者类似协议拟稿;

  9.代表区域中心或者以区域中心名义进行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名称。

  *申请人最好能够准备一份材料摘要以及目录。

  第一年之后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供负责区域中心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做好准备,解释自己是如何管理该区域中心以及您将采取何种合理措施甄别外籍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外籍投资人全额投资的能力。

  ·同时,需要能够解释:

  1.该区域中心是如何评估、监督以及贯彻外籍投资人将要进行的商业活动的。

  2.该区域中心是如何持续监控、评估、监督以及贯彻附属于该区域中心、将被外籍投资者通过在企业中投入EB-5资金从而创造直接或者间接就业机会的商业活动。

  ·提供:

  1.每一个已经投资并且递交I-526申请的外籍投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申请收据号以及外国人注册号,并且明确说明其I-526申请的状态 – 等待处理、已经获批、被拒绝还是被撤销,以及这些状态产生或者发生变化的日期。

  2.每一外籍投资人及其眷属(配偶及子女)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的移民签证数额。

  3.所有已经投资并且递交了I-526申请的外籍投资者的国籍国。

  4.所有已经投资并且递交了I-526申请的外籍投资者在美国住所或者目标住所所处的州以及城市。

  5.还须提供每一位外籍投资人的如下信息:

  a.投资该企业的日期;

  b.投资金额,以及

  c.从开始投资到目前为止外籍投资人从投资企业以及区域中心获得报酬、分红、利润的日期、性质和金额。

  ·列出该区域中心内的如下目标行业类别:

  1.接收外籍投资者资金的行业,以及总的投资金额;

  2.同时接收非EB-5类国内投资的行业,标明国内投资的总额;

  3.对于总的投资额(外籍投资加上国内投资),请列出:

  a.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b.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行为所属的行业。

  ·提供:

  1.每一财年获批的I-526申请总数。

  2.每一财年 获批的I-829申请总数。

  3.区域中心申请获批至今每一财年接收到的EB-5外籍投资总额。

  4.区域中心申请获批至今每一财年由外籍投资者直接以及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总数。

  5.区域中心申请获批至今每一财年由外籍投资者通过投资“困难企业”而保留的工作机会总数。

  6.如果任一财年该区域中心没有接收到外籍投资,请提供:

  a.对这一情况的书面解释;

  b.一份包含详细预算、主要目标以及关键步骤的详细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

  i.主动宣传该区域中心;

  ii.吸引合法的外籍投资者;

  iii.提出能够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策略。

  ·如果区域中心有自己的网站,请提供一份网站内容的打印件以及网址。并且,请同时提供该区域中心所有推广材料的打印件,例如:宣传册、传单、新闻稿以及广告等。

美国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认定需要的材料美国EB-5投资移民

   一般来说,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认定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且移民局在审查相关信息后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信息。

  初始材料

  ·阐明该“区域中心”如何着重于本地区的发展,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如何提高本地区生产力、如何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如何提高投资额。申请人可以提供各种类型的证据,比如地图、图表以及包含下列信息的说明文件:

  1.地理位置介绍

  2.标准都市统计区介绍(SMSA's)

  3.乡村地区介绍

  4.高失业区(TEA's)介绍。高失业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认定:1)州长及其指定代表,2)位于SMSA's的地区,3)SMSA's之外的人口超过20,000并且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者以上的地区。

  5.人口普查区、城市、镇、县

  6.人口普查区、城市、镇、县的失业率

  ·详细说明如何间接创造工作机会

  区域中心需要能够为每一位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5小时)机会。申请人必须能够表明通过新企业的运作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为每一位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申请人需要提交经济分析以及经济模型,具体说明每一项经济活动(比如制造、食品生产、仓储、旅行、物流、发电等)如何创造就业机会。

  ·详细说明已经获得的投资承诺的金额以及来源,以及赞助者的详细招商措施与计划。

  1.根据移民局的解释,“已经获得的投资承诺”指的是除了外籍投资者的资金之外能够维持该区域中心运行的资金。申请人需要说明1)已经投入到试点计划中的资金数额;2)上述资金的来源;3)上述资金是否能够维持区域中心运行;4)证明上述资金到位的证据。上述维持区域中心运行的资金不得来源于投资移民者的投资门槛。区分这两类资金是获得EB-5临时绿卡的前提。

  2.申请人还必须说明将如何吸引投资者以及将采取哪些合理步骤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来自合法渠道。是否会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财务报告?区域中心是否会雇用专业调查公司调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3.商业提案必须完整说明该区域中心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将要采用的所有推广活动,包括进行这些推广活动的预算以及资金来源。

  ·运用相关信息预测该区域中心将如何在该区域内外增加家庭收入、增加商业服务需求,如何在公共事业、设备维修以及建筑需求等方面对地区或者全国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需要提供有效的经济或者统计预测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国内外进出口市场分析(如需)等。

  1.详细的预测必须包括对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的说明,对家庭收入、商业服务需求、公共事业、设备维护以及建筑活动等方面的影响。

  2.商业计划不能只是很模糊的说明可能对区域经济带来的影响,必须作出详细的财政方面的预测并且不能忽视移民局规定中列出的要素。

  ·商业提案 必须包含对区域中心商业结构和经营方式的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总的商业计划-必须;

  2.运营协定拟稿;

  3.合伙协议拟稿;

  4.认购协议拟稿;

  5.有条件转让协议及说明初稿(一份关于资金,一份关于服务费用)。此类协议通常包含一个“退出条款,”使得投资者在移民申请被拒时能拿回投资,当然,此类条款并不是必须的;

  6.第三方代理商名单 – 必须是声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7.出具给投资移民者的投资邀约信、保密私人配售备忘录或者类似的书面邀约拟稿;

  8.谅解备忘录、机构间协议、合同、意向书、咨询协议或者类似协议拟稿;

  9.代表区域中心或者以区域中心名义进行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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