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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及保险制度

刚刚更新 编辑: 加拿大 浏览次数:43 移动端

  职业安全及保险局(Workplace Safety and Insurance Board)是政府的督办机构,他的主要职责为:提倡职业健康及安全,减低工伤或疾病;帮助受伤劳工复工重投劳工市场;需要时提供健康护理及职业保险福利。
 

  职业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为安省劳工和在训练机构受训的学生,业务东主、合伙人、东主没有受薪的配偶,自雇人士公司高级行政人员等不在此列,但上述人士可以向保险局申请“选择性保险”。
 

  保险局为工伤及染病的劳工提供福利包括:健康护理费用、医疗费用、配方药物费用、就诊交通费用、损失收入福利金、非经济损失福利金、退休收入福利金、遗嘱福利等。
 

  雇主必须在雇佣第一个劳工后10天内向保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支付职业保险金。
 

  劳工因工伤或染病向保险局申请福利,须尽早于6个月之内办理,但如果保险局认为逾期申请的理由合理,也会受理。
 

  根据条例,雇主必须张贴“发生然后工伤意外或职业染病时须知”于工场显眼处。内容如下:
 

  In All Cases of Injury/Disease 雇主义务:
 

  立即为受伤劳工急救;
 

  记录急救过程和对伤者提供的建议;
 

  如必要,将伤者送往医院或医务室就诊,并填妥“医疗备忘录”;
 

  如必要,立即安排交通工具送医及返家;
 

  如要求比急救更深的医疗护理,雇主必须填第七号表并让劳工在其上签字,作为对保险福利的书面申请及同意向雇主提供体检资料的声明;
 

  将第七号表寄交受伤劳工;
 

  在受伤及染病的3日内,将第7号表寄交保险局,如劳工没能签字,也须寄交;支付受伤劳工当天的全日工资和福利;
 

  履行责任,使受伤劳工早日安全复工;
 

  为医疗人员提供体检表格,并附有劳工签署的“第6号表格”或“第7号表格”副本(即同意提供个体件状况的声明)。
 

  劳工义务:
 

  立即接受急救;
 

  对任何因工受伤可能印发的职业病,必须通知雇主;
 

  如需要接受比急救更深的医疗护理,必须向保险局申请职业保险福利,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在保险局的“第7号表格”签署声明,同意向雇主提供体检资料,否则,签署“第6号表格”;
 

  如用第6号表格,须向雇主提供表格副本;可自行选择医生或其他合格义务人员,一经选定,接受健康护理及治疗;
 

  参与早日安全复工活动;收到保险局发出的任何表格,须尽快填好寄回;
 

  向保险局报告任何需要申报材料的改变,包括收入增减,复工及医疗情况等。
 

  从1998年7月起,当雇主得知工伤或职业病发射功能后,必须同受伤劳工保持密切联系,并设法为其提供个适当工作,争取使受伤劳工早日安全复工,适当工作是指:劳工既有该项工作技能,工作也符合该劳工体能,并尽可能赚取等于工伤前的工资,根据工伤及提供做性质,只要雇主能提供安全及适合劳工工伤后可能的工作,劳工不必等完全康复后再复工。如在保险局协助下劳工拒绝合作,,或雇主不履行复聘受伤劳工的义务,保险局会惩罚有关人员,如向雇主罚款,或削减或停发劳工福利金等。
 

  如在劳资合作情况下仍没能使受伤劳工获得适当工作,保险局会对劳工提供“重投劳工市场”的评估,根据结果及咨询,劳工、雇主及医护人员为劳工制订“重投劳工市场计划”,保险局负责安排计划的实施并支付所有有关费用,计划中包括的内容有:
 

  正式训练;
 

  求职技巧训练;
 

  工作技能训练;
 

  提高学科程度进修;
 

  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训练。
 

  当保险局作出裁决后,会书面通知有关人员并注明上诉期限,允许不服人士在期限内上诉,由该局上诉部的上诉调解主任负责处理,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仍不服,可以向职业及安全上诉裁判庭上诉,但这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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