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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列表> 2017美国签证种类与适用人群
按照美国移民法,美国非移民签证分为18类,48种,类别以英文字母排序,从A到R,种则在类字母下以数字排序,为A-1,A-2等,另有两类特别免签加注WB WT和GB 。
18类分别为:
A类 外交人员 B类 短期访客 C类 过境人员 D类 机组人员
E类 特别投资商 F类 学生 G类 国际组织人员 H类 特别技能人员
I类 记者 J类 访问学者 K类 美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L类 跨国公司人员 M类 特种技能学生及家属
N类 北大西洋组织成员国代表及家属,以及特殊移民人员的家属
O类 杰出人员及助手 P类 国际知名人士及家属 Q类 文化交流项目人员
R类 宗教界人士
48种类细分命名:
A-1. 外国大使、高级长官、外交或领事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3. A-1和A-2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B-1. 短期商务访问
B-2. 短期旅游
C-1. 外国人过境
C-2. 往返联合国总部和外国并且有资格的外侨过/转境
C-3. 外国政府官员、家庭成员、服务员、仆人以及私人助理过境
D- 乘务员
E-1. 商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2. 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1. 进入合法学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F-2. 学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G-1. 国际组织的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2. 其他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代表
G-3. 国际组织的非被认可的外国政府的非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4. 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职员以及家庭成员
G-5. G-1、G-2、G-3和G-4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H-1A. 专业护士
H-1B. 从事指定专业职业的短期专业工人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的短期农艺工人
H-2B. 从事短期服务或劳动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
H-3. 受训者
H-4. H-1、H-2和H-3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I 外国媒体的代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J-1. 被核准项目的交流访问学者
J-2. J-1交流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移民美国
K-2. K-1未婚妻的子女
L-1A. 赴美国分公司的执行者和管理者
L-1B. 专业知识雇员
L-2. L-1的配偶和子女
M-1. 学生在假期来美进行短期职业培训签证,这种培训不可以是语言学校,一般为大学
N-8.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外侨子女的父(母)亲
N-9.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父(母)亲的子女
NATO-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永久首席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2.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其他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3.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代表的协同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4.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其他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5. 不符合NATO-4条件的,被代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使团雇佣的专家和他们的随从
NATO-6. 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
NATO-7. NATO-1、 NATO-2、 NATO-3、 NATO-4、 NATO-5和 NATO-6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方面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或运动员
O-2. 跟随O-1签证持有者的某些外国人
O-3. O-1签证持有者的家庭成员
P-1. 国际运动员或国际演艺团体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艺术或演艺团体
P-3. 参加特殊文化交流计划的艺术或演艺团体
P-4. P-1、 P-2和 P-3的配偶或子女
Q-1. 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参与者
R-1. 宗教人士
R-2. R-1的配偶或子女
S-5. 提供违法组织或企业紧急信息的个人
S-6. 提供与恐怖组织有关信息的个人
TN. 北美自由贸易法案的从业人员
TD. 北美自由贸易法案从业人员的配偶或子女付其费用。
移民签证种类介绍
美国相比加拿大,澳大利亚签证和欧洲签证的类别要复杂得多,非移民签证从a z,比较常见的是b1/b2旅游/商务考察;f-1留学签证;h-2a农业领域短期劳工;l-1驻美国分公司的执行人员;e-2投资者。
而移民签证则有有邀请移民,职业移民,抽签移民,难民移民,前两者比较常见。
邀请移民:
出于人道主义因素,通过在美国的公民或永久居住权(绿卡)身份的亲属发出邀请实现移民。具体类别如下:
f0类:公民权者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f1类:公民权者的21岁以上未婚子女
f2类:永久居住权者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永久居住权者21岁以上未婚子女
f3类:公民权者的已婚子女
f4类:公民权者的兄弟姐妹
职业移民:
是通过就业,以满足美国经济发展需要来实现移民。
eb-1第一优先(每年40,000名限额) 国际经营及管理人才、杰出教授和科研人员、在科学、艺术或商务方面具有特殊才能之外籍人士。
eb-2第二优先(每年40,000限额 + 第一优先之余额) 在科学、艺术或商务方面具备独特能力者、尖端科技专业人士。
eb-3第三优先(每年40,000限额 +第二优先之余额) 不符合第二优先类之学士级专业技术人士、技术性劳工(至少经过二年以上之训练与经验)、 非技术性劳工。
eb-4第四优先(每年10,000限额)牧师,神父宗教从业人士,两年以上非盈利性工作经验。
eb-5第五优先(每年10,000限额) 投资移民,美国移民局允许基于不同专业之外籍人士申请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不同职业之人员有不同的规范。
注意事项:
1. 除非有特别免除之规定,否则各优先类别申请人必须具备美国雇主之聘书(job offer),且该聘书之期限必须在本质上是永久性的;
2. 除了第一优先类别及有特别免除之规定者外,所有申请人必须具备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e)。劳工证是美国雇主雇佣外国人的证明。
与普通大众关系较密切的eb-3中的三个类别的介绍:
1、专业人士: 申请人必须拥有学士以上的学位, 并且是专业人员。同时,申请人必须获得劳工部发出的劳工许可证。如:律师、医生等;
2、技术工人: 申请人在提交移民申请时,必须是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即需要有两年以上的专门训练或工作经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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