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商学国贸双硕士毕业,现居澳洲,在澳学习生活15+年,从事教育咨询工作超过10年,澳洲政府注册教育顾问,上千成功升学转学签证案例,定期受邀亲自走访澳洲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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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期移民排期进展缓慢,在美高科技人才只好转向寻求能够及早调整身份获得绿卡的移民申请。目前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杰出人才EB-1A申请以及杰出研究人员EB-1B申请不需要排期,其中EB-1B申请成功率较高但需得到美国雇主支持,这不失为申请人的一条新途径。
然而不少小型初创企业对于是否可以支持其员工申请EB-1B存有疑虑。特别是一些成立时间少于3年的小型初创企业,那么这些初创企业的雇主如何帮助EB-1B申请人克服不利因素,最终成功获批呢?这其中是讲究策略的。
据张哲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根据移民法规INA §203(b)(1)(B)的要求,杰出研究人员EB-1B申请需要有雇主的支持,并且该雇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已经雇佣至少3个全职研究人员;
(2)公司已经有在市场上投入使用的产品或者同一工业界已经在使用此公司的研究成果;
(3)根据法规CFR§204.5(g)(2),公司需要证明有能力支付杰出研究人员工资。当然多数初创企业不可能在成立后短时间内达到收支平衡甚至有盈余、利润,一般普遍存在的实情便是负债经营,有一定亏损并且员工数量较少,公司经营业绩也较低。但以律师曾经的实际经验来说,如果在申请时递交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论点,那么初创企业为其员工递交EB-1B申请还是会获得批准的。
作为一个初创企业,其起始阶段必须经历研究产品和发展这一时期,即使是一个刚刚成立的小型初创企业,也是有可能雇佣3个甚至3个以上的全职研究人员从事产品技术研究的。
以实际经验来看,许多初创企业在准备EB-1B申请时碰到的难题便是证明有以上3个要求中的第二项及第三项,即证明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有能力支付研究人员工资。
Amy GUO 经验: 16年 案例:4272 擅长:美国,澳洲,亚洲,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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