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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LZM的语法改错精解与OG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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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LZM的书在OG没有出来之前,还是在极大程度上帮助了GMAT的考生的。该书的影响似乎超过了BY,几乎成为GMAT语法考试的法宝。LZM之所以能获得如此的地位,也应该要间接的感谢BY.如果不是BY坚持不肯出书,LZM也没有机会一举成名。而且,LZM作为一个GMAT的考生,在1999年写的书,即便是用目前的OG标准来衡量,很多地方还是写得很精彩的。但是这本书有一个最致命的缺陷,就是他有意无意的将GMAT的句子改错的层次,降低到了托福的语法考察的层次。这一下降的潜在副作用就是:他使得考生在准备句子改错的开始,就已经输给了ETS –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这正是ETS用来区别一个考生驾驭复杂句子的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ETS对于句子改错的Majestic principle,翻成中文只有6个字,那就是“准确,简洁,清晰”的表达意思。所谓准确就是说一句话,要别人听的懂。所谓简洁,就是在别人听的懂的基础上不要罗嗦。所谓清晰就是简洁的底线 – 简单但不能发生歧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硬性的什么公理,家规能够凌驾其上。在准确,见解,清晰的原则之下,ETS的基本主要考察点就是复合句运用,平行结构的运用,主谓一致,时态的确定,比较结构的运用,修饰语的运用,再加上一些习惯用法。而要适应这一要求,必须一上来就从句子的意思和结构出发。根据目前的笔试题总结一些经验未尝不可,出书也行。但是将根据部分不具代表性,不能够与时居进的归纳上升到公理的高度,不仅不严密,而且还有害后人。

  LZM的书虽然在最后勉强提到了句子层次的重要性,但是他全书的编排,将使得绝大多数读者,按照我们中国传统的英语学习的逻辑,来应付副ETS考核复杂句子的要求。有一些句子的归类,然我们产生了怀疑,就近他本人相信他自己的解释吗?他真正理解了他写的东西吗?还是像BY宣称的那样,LZM是一个盗版者。

  在目录上, LZM虽然对用了从句这一章来表示复合句的概念。但是他把许多应该属于这一章的东西,列入到了其他章节。随便句一个例子:

  P235 E11-66: Since the 1903’s aircraft manufactures have tried to build airplanes with frictionless (wings, shaped so smoothly and perfectly) that the air passing over them would not become turbulent.

  LZM的解释大家就自己去看。我这里谈谈按ETS的majestic principle的指导下如何得到正确答案。在明白这句话的意思之后,你可以马上明白,这时一个主从复合句。Since引起的是一个从句,它通过逗号跟主句分开。划线部分之后是一个that从句,因此很有可能,划线部分应该时主巨的主谓部分,或者时主谓宾that从句修饰宾语。所以A 不对,因为缺主谓。B有主谓留下。C不对。无主句。D,E不对,无主谓。只能是B.

  再下一题:E11-67.while some academicians believe that business ethics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every course, others say that students will take ethics seriously (only if it would be taught as a separately required course.)

  LZM排除CDE的解释,也是没说到点子上。看过LSAT逻辑的人应该知道,only if 和 if 是不同的条件。一个比要,一个充分,增么能替换呢?

  再来一句:p211,11-31,According to some analysts, whatever (its merit, the proposal to tax) away all capital gains on the short-term investment would be, if enacted, have a disastrous fect on Wall Street.

  他解释为什么DE不对,我到现在还没有明白。我也不知道他本人是否明白。但是下面这种解释显然大家都看得明白。注意那个插入语if enacted了吗?只有proposal可以enact.其他的to tax, taxing都不能被enact。

  再来一个例子证明LZM在理解句子改错时,不但经常忽视ETS基于整个句子的完整意思,而给考生做出的提示,而且对于主句套从句在每一层次上的主谓宾的掌握也欠火候。

  P68,5-6.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s (reduction of interest rate on loans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both an acknowledgement of past economic trends and an fort to influence their future direction.)大家注意他对A、C的解释。主语的中心词是reduction,单数3人称。谓语动词acknowledge attempt为什么不加S.

  再比如,比较是ETS的考察重点之一。因为作为一个未来的经理,你每天要涉及许多比较。在p154,大字标题是:“在than之后尽量补出谓语动词”。试问如果要尽量补出谓语动词,那你如何理解简洁原则。那你如何理解9-4,9-8, 9-20等众多的系表结构,在使用than的结构时不补出表语动词。实际上的准确表达应该是:在比较的时候,再不影响句子准确意思表达的前提下,能够省略一定要省略。这时第一重要的。但是如果该身略可能导致歧义产生,则坚决不能省略。这是第二重要。而ETS恰好在考察比较时绝大多数都是考察主语比较。而在比较句子主语时,如果谓语动词是实意动词,则不能省略。我句一个例子:I play much more tennis than my dog.这句话than后面就不对,容易产生歧义。My dog 就近时行为的发出者还是接收者,不清晰。有两种修改法:(1) I play much form tennis than my dog does. (2)I play much more tennis than play with my dog.这两句话分别补出了不同的内容,表达了不同的意思。

  再比如,LZM说过which指代前面的的一句话所错的。但是大家又没有注意到OG 119。 Which就是指代前面的2句话的意思。为什么他是正确的呢?因为只有这个答案准确的反映了句子的意思,简洁,而且不会产生歧义。

  再来一个OG可能也不完美的地方。一般来说,代词it时不能随便乱用的,如果it在句子中指代的不是同一个事务,容易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就更大,错误的的可能性就更大。大家注意到OG60了嘛。2个It前后就不是指代同一事物。为什么要这么写,我也不知道。

  最后一个例子,就是向大家证明,为什么ETS如此的reluctant to purport 什么硬性的公理。如何将一个句子表达得准确,简洁,不产生歧义是ETS对句子改错的最高要求。有一些通常的做法,但是决不能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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