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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留学就业谈:就业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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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去香港留学的学生和家长,无论准备在香港深造还是在香港定居,都需要首先解决的就是生活来源的问题,如果现在香港找到一份合适工作,那么久要了解香港的就业状况,下面就看看相关的就业情况分析。

香港虽是弹丸之地,但在2005年却是世界第11大贸易实体。2005年的有形贸易总额达45,796亿元(港元,下同)。在1995年至2005年间,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有3.9%实质增长,2005年的本地生产总值达16,200亿元,而以货币计算的人均本地生产总值则为199,261元(25,622美元)。

根据「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的结果,2006年第2季香港的总劳动人口达361万人,

占15岁及以上总人口的60.8%,当中54.7%为男性,45.3%为女性。

劳工法例及标准

香港政府透过范围广泛的劳工法例,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雇员权益与福利。在1997年至2001年间,政府共制定了约42项劳工法例。目前,有更多的法案仍在草拟或审议中。

香港亦会因应本地情况实施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由2000年4月28日起,香港共实施了40条国际劳工公约,较同区大部分国家批准的公约数目为多。

服务条件

现行的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订立全面的雇佣法则,对发放工资、终止雇佣合约及经营职业介绍所等方面均有规定。该条例规定受雇员工可享有多项福利及保障,包括有薪法定假日、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休息日、有薪年假及雇佣保障等。

此外,法例更保障所有雇员不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另规定雇主在裁员时必须支付遣散费。至於服务年资长的雇员,如果在职期间死亡,或因年老或健康理由而辞职,或非为裁员或纪律原因而遭雇主解雇,皆可获发一笔长期服务金。此外,若雇主无力偿债,欠下雇员薪金、代通知金和/或遣散费,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该基金的资金来自每年对商业登记证所收取的徵款。

根据法例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15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受雇於任何工业机构内工作。13及14岁的在学儿童可在非工业机构内担任兼职,但须受若干保障性条文限制。

法例第57C章《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定,受雇於工业机构的15至17岁青年,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此外,他们亦不可超时工作。

由劳工督察组成的八个特别视察组,负责监察雇主有否遵守各项劳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输入劳工的权益。

工会与劳资纠纷

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与自由。截至2001年12月底,已注册的工会共有654个,包

括雇员工会610个、雇主协会25个,以及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组成的工会19个。会员总人数估计约达68.3万名。

香港的劳资关系相当融洽,就2001年内损失的工作日计算,每千工人只损失0.26日。2001年内,劳工处处理各类劳资个案共31,698宗,其中大多属工人追讨欠薪、代通知金及假日工资的个案。同年,停工事件有一宗,共损失780个工作日。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为了加快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小额薪酬索偿,劳工处於1994年成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根据《雇佣条例》及个别雇佣合约而提出的权益索偿个案。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负责聆讯的个案,涉及的申索人均不超过10名,

而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亦不超过8,000元。聆讯公开进行,程序简单而且不拘泥於形式。倘个案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或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超过8,000元,则仍由劳资审裁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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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属司法机构的一部分,就劳资纠纷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解决办法,审理因违反雇佣合约或因抵触《雇佣条例》或法例第47章《学徒制度条例》所引起的金钱诉讼。

职业安全与健康

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负责促进和保障工厂及非工厂雇员的健康与安全。为减少意外及防止雇员的

健康因工作而受损,职业安全主任的工作集中在法例管制、安全训练、教育及推广方面。

政府已根据法例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和第59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31套规例,规管工厂、楼宇及工程建筑地盘、酒楼、饮食供应机构、商业处所及其他工作地点的危险活动。

2001年内,职业安全主任共进行了12万6,470次视察和1万2,500次意外调查,检控的个案共有2,660宗,罚款额共达3,230万元。

2001年内,劳工处总共为6391人举办了597个有关安全法例的训练课程,另举办了218个特别为某些人士而设的简介会,共有6

874名来自私人和公营机构的雇员参加。劳工处在各区办事处及241个设於交通方便的地点(包括大型商场、屋邨、诊所、车站、公用事业机构的服务柜位和政府办事处)的资讯站,向市民派发职安健刊物。《职业安全约章》列出雇员享有安全工作环境的权利和雇主负有减少意外发生的责任,该约章仍是政府的主要宣传项目之一。截至2001年年底,有558家机构,包括雇主及雇员组织,已自发地在该约章签署。在2001年,劳工处共举办了五项大型宣传活动,包括一项推广饮食业安全的奖励计划、一项向中小型企业推广职业安全及健康的宣传计划、一项推广建造业安全的奖励计划、一系列宣传法例第59AF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和第59AG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的推广活动,以及制作两套电视宣传短片和四套电台宣传声带。

雇员补偿

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雇员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则雇主须负责发给补偿予该受伤雇员或已故雇员的合资格家庭成员。条例又规定,雇主必须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该条例及普通法订明的补偿责任。

负责执行《雇员补偿条例》的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在2001年处理了201宗工伤意外死亡个案及67

540宗非死亡个案。在上述非死亡个案中,有1万零722宗为病假不超过三天的轻微工伤事故。雇员补偿科并提供行政支援,协助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估受伤雇员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办事处协助患上该疾病的人士(或在其死后协助其家庭成员),向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申领补偿。该基金的收入来自向建造业及石矿业所收取的徵款。

就业辅导

劳工处透过辖下的职位空缺处理中心、电话就业服务中心及分布各区的11间就业中心(包括两间新来港定居人士就业辅导中心),免费协助雇主招聘员工和为求职人士提供就业服务。通过就业选配计划,就业中心为失业人士安排简介会,并提供深入的就业选配与职业辅导服务。

雇主及求职人士亦可利用劳工处在网上提供的互动就业服务,提交职位空缺资料及登记求职。劳工处接获的所有空缺都会在该网站刊登。公众人士可透过已接驳互联网的个人电脑、设於民政事务处、社区会堂、公共图书馆和邮政局的公用电脑,以及遍布全港的公共资讯服务站,使用互动就业服务。

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高服务质素,劳工处各就业中心已重新装修,并增设简介室、阅览区及视听角等设施供求职人士使用。此外,中心亦设有电话、传真机和接驳互联网的电脑,方便求职人士上网找寻工作、制作履历表和直接向雇主申请工作。

协助残疾人士就业

劳工处展能就业科免费为公开求职的残疾人士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该科的服务对象包括视觉受损人士、听觉受损人士、肢体伤残人士、长期病患者、弱智人士和精神病康复者。2001年内,该科共记录得4,128宗求职登记,并为2,348人成功觅得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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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口的分布

2006年第1季的总就业人数为343万人。

就业人士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如下:

行业类别

占总就业人数百分比

制造业5.2%建造业7.9%批发、零售、进口与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34.1%运输、仓库及通讯业10.6%

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15.3%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26.2%其他0.7%总就业人

工资

香港并无法定最低工资限额,工资水平是按供求的经济力量互相影响而定。工资通常是按时、按日、按月或按件计算。

2006年6月,批发、零售、进口与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的督导级人员、技术人员、文员,以及各类非生产级工人的平均月薪为11,842元。根据工资指数,这个行业的平均工资与2005年同期比较,按货币计算上升1.6%,按实质计算则下跌0.3%。制造业的技工和操作工人的平均日薪为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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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虽是弹丸之地,但在2005年却是世界第11大贸易实体。2005年的有形贸易总额达45,796亿元(港元,下同)。在1995年至2005年间,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有3.9%实质增长,2005年的本地生产总值达16,200亿元,而以货币计算的人均本地生产总值则为199,261元(25,622美元)。

根据「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的结果,2006年第2季香港的总劳动人口达361万人,

占15岁及以上总人口的60.8%,当中54.7%为男性,45.3%为女性。

劳工法例及标准

香港政府透过范围广泛的劳工法例,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雇员权益与福利。在1997年至2001年间,政府共制定了约42项劳工法例。目前,有更多的法案仍在草拟或审议中。

香港亦会因应本地情况实施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由2000年4月28日起,香港共实施了40条国际劳工公约,较同区大部分国家批准的公约数目为多。

服务条件

现行的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订立全面的雇佣法则,对发放工资、终止雇佣合约及经营职业介绍所等方面均有规定。该条例规定受雇员工可享有多项福利及保障,包括有薪法定假日、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休息日、有薪年假及雇佣保障等。

此外,法例更保障所有雇员不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另规定雇主在裁员时必须支付遣散费。至於服务年资长的雇员,如果在职期间死亡,或因年老或健康理由而辞职,或非为裁员或纪律原因而遭雇主解雇,皆可获发一笔长期服务金。此外,若雇主无力偿债,欠下雇员薪金、代通知金和/或遣散费,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该基金的资金来自每年对商业登记证所收取的徵款。

根据法例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15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受雇於任何工业机构内工作。13及14岁的在学儿童可在非工业机构内担任兼职,但须受若干保障性条文限制。

法例第57C章《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定,受雇於工业机构的15至17岁青年,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此外,他们亦不可超时工作。

由劳工督察组成的八个特别视察组,负责监察雇主有否遵守各项劳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输入劳工的权益。

工会与劳资纠纷

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与自由。截至2001年12月底,已注册的工会共有654个,包

括雇员工会610个、雇主协会25个,以及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组成的工会19个。会员总人数估计约达68.3万名。

香港的劳资关系相当融洽,就2001年内损失的工作日计算,每千工人只损失0.26日。2001年内,劳工处处理各类劳资个案共31,698宗,其中大多属工人追讨欠薪、代通知金及假日工资的个案。同年,停工事件有一宗,共损失780个工作日。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为了加快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小额薪酬索偿,劳工处於1994年成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根据《雇佣条例》及个别雇佣合约而提出的权益索偿个案。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负责聆讯的个案,涉及的申索人均不超过10名,

而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亦不超过8,000元。聆讯公开进行,程序简单而且不拘泥於形式。倘个案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或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超过8,000元,则仍由劳资审裁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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