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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ffer接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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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实好多学校是比较严格地执行所谓“不能够催促申请者在4月15日之前答复 ”的 [b]有关原则的, 但是,有的学校就是不执行,你也无可奈何; [b][b]2〕当拿到一个offer后,不是自己最理想的学校,而这个学校又催你,你还暂时不知道会不 [b]会有更好的学校的offer的时候,最直接的办法是给系里(最好是同时给研究生院)写信,恳 [b]求能够推迟这个期限,必要的时候可以说那个有关4月15日的其实并非规定的规定,以使学校 [b]知道你有这个权利在4月15日之前决定;但是,如果学校确实不同意的话,而且语气比较坚 [b]决,“你不要,就给别人”, 那么,保险起见,还是先决定要了; [b][b]3〕先答应接受,而后反悔会不会有影响?这个问题现在真的是很难说。我自己的感觉是目前 [b]影响不会有。首先,4.15协定存在并执行的真实性有待证实;其次,这个协定存在的前提是 [b]“学校无权让申请者在4月15日之前做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有麻烦,也是学校允许你 [b]在4月15日前做决定,你有了接受的表示而后来又拒绝而引起麻烦。针对这一点,我询问了我 [b]们学校的Graduate Admission Office,他们的答复是4月15日是期限,即便是你后来真的 [b]拒绝了,也不会真的立刻要求其它学校不许接收你。从他们的口气来说,我才有这种感觉, [b]即暂时还不会有麻烦。 [b][b]4〕最后要说的是,即使有上面第3条的叙述,我也不建议大家在4月15日这个既定期限之前决 [b]定而后又反悔。这对中国学生的形象是个影响,渐渐的中国学生会在美国失去信用,加上ETS [b]事件的影响,我还是奉劝大家不要这么做;再有,这样做也是为其他学生考虑 ,使在 [b]waiting list的同学多一分机会,不要为了自己而害了别人吧,我们都是同路人。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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