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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生在德国遇害,中国的司法机关有权管吗?.

刚刚更新 编辑: 德国 浏览次数:262 移动端

  德国留学的女学生遇害的事情又一次把海外留学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悲剧发生后,国内网友在表达哀伤的同时,也提出了疑问:中国女生在国外遇害,中国的司法机关有权管吗?

  留学生遇害可适用保护管辖

  我国《刑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种刑事管辖原则。其中,保护管辖针对的就是中国公民在国外遭遇侵害的情形。《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最低刑期在三年以上,我国对此有管辖权。

  保护管辖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等群体的利益。由于适用此原则的案件案发地、犯罪人均在国外,如果犯罪人在当地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我国一般不再追究其责任。

  驻外大使馆没有司法权

  李洋洁遇难后,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特发布紧急安全警示,提醒大家尽量不要选择在天黑人静的时候外出锻炼。那么,除了发布警示外,大使馆是否有权介入此类刑事案件呢?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驻外大使馆有保护本国在外公民的职责,但是,根据相关国际立法和国际公约,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不具有司法权、行政权。因此,案件发生后,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可以就此发布警示,但不能以司法手段介入该案,不能抓捕、惩罚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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