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商学国贸双硕士毕业,现居澳洲,在澳学习生活15+年,从事教育咨询工作超过10年,澳洲政府注册教育顾问,上千成功升学转学签证案例,定期受邀亲自走访澳洲各类学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列表> 餐馆为厨师申请美国移民被拒案例后篇.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按照本案中美国移民申请受益人提交的ETA750表格所列的约3.8万美元年工资标准,对比优先申请日到移民申请期间的工资领取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确实未能证明雇主具备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另外,在评定工资支付能力时,必须相应审核并参照雇主联邦收入税单上的净利,这是以往各种移民诉讼判例所作出的示范,并没有任何案例支持本移民申请上诉方及其律师所辩称的“按照毛收入审核,则完全具备支付能力”这一理由。
经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核,该移民申请上诉案中,自移民优先申请日即2001年3月21日以来雇主的应税收入财务信息为:
2002年,应税收入为约10000美元;
2003年,应税收入为约3200美元。
很明显,雇主不具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而且,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律师辩护状中,移民申请上诉的“出于合理避税,收入很少”的理由不充分,也缺乏移民诉讼判例支持。
本案中,移民申请上诉方不能以上述方法证明有支付能力,另外一个法律许可的替代评定方法,即衡量该公司某一年度末期的流动资产净额,及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所得的净额,审核该净额是否等于或大于合同议定的同期工资。
同样,检查上述年度的流动资产净额,未有任何一年能达到或超过雇主应对移民申请受益人约3.8万的年工资总额。
综上,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只同意该移民申请受益人的从业资格补充证明材料有效,但总体认定上诉辩护状及补充证明材料,并不足以推翻移民申请初审结论,即作为移民申请方的雇主缺乏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最终,本次美国移民申请案上诉被驳回。
相关链接:餐馆为厨师申请美国移民被拒案例前篇
Amy GUO 经验: 16年 案例:4272 擅长:美国,澳洲,亚洲,欧洲
本网站(www.aoji.cn,刊载的所有内容,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