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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绿卡:居住时间的计算方法.

刚刚更新 编辑: 美国 浏览次数:258 移动端

最近,越来越多的绿卡持有者询问美国政府关于入籍条件的具体要求,其中特别关注申请美国公民时对连续居住时间的正确计算方法。随着中美贸易、技术和人才交流的加深,绿卡持有者往返中美,或探亲,或外派工作,或商务考察,那么在境外停留时间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申请入籍的可能性。为了让有意申请入籍的华人更明确地了解在美居住时间的计算,避免因为超期离境阻碍入籍申请的情况发生,朱&施联合律师楼移民专家在此为您探析申请美国公民居住时间的计算。 申请入籍归化需要具备的资格之一就是要满足移民法对于在美国满足连续居住时间的规定。大体而言,申请人必须在递交入籍申请前在美国连续居住满五年。获得绿卡五年者,满足实际居住时间和要求的入籍申请人需要证明他们在美国的实际居住时间没有低于30个月。如与公民结婚,获得绿卡三年,美国公民的配偶需要证明在美国实际居住时间没有低于18个月。五年(或三年)中有任何一次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则以前居住时间不能计算在内,需从此次回美之日起重新计算居住时间。 具体而言,如何判断“连续居住”,又如何界定“居住”呢?“连续居住”指的是居住的五年内没有重大的中断行为。“居住”意味着在美国生活、工作,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有登记在名下的汽车,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 不过,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美国公民的话,申请人只需在美国连续居住满三年即可。不过,如果非公民配偶在三年期满前离婚,或美国公民配偶死亡,三年连续居住的特殊规定将不适用。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根据反虐待妇女法的规定获得绿卡的,无论是否离婚,仍然可以按照三年连续居住的特殊规定申请入籍。 移民法允许连续居住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入籍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连续居住满四年九个月后或两年九个月后提出入籍申请。 按照法律规定,离开美国不超过六个月一般不被看作中断连续居住期限。如果离开美国超过半年但不到一年,不论什么原因都有可能会被移民局认定为中断连续性居住,被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自愿放弃绿卡看待,除非申请人举证说明并无放弃连续性居住的意图,并且提供不放弃绿卡的证据。但是如果离开美国境内一年以上,则基本上会被移民局以自愿放弃绿卡看待,将打断连续性居住,在美国居住时间需要从回美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凡出国时间超过一年者,一定要在出国前申请回美证(Advanced Parole),否则很有可能回不了美国。回美证要在离开美国前申请,出国后再申请难获批准,所以本律师楼强烈建议有意申请美国国籍的绿卡持有者在回国长期居住前,前往富有移民经验的法律专家咨询关于回美证的申请事宜。 此外,如果申请人是美国政府部门、美国公司或国际组织的海外雇员,海外居住的时间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连续性居住的中断,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a、获得绿卡后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一年并且必须受雇于美国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长所认可的美国研究机构;b、受雇于从事对外贸易或商务的美国公司;或者是c、受雇于美国依国际条约或法律所参入的国际组织。当事人必须向移民局递交N-470表格,申请保持居住时间,海外雇员的配偶及孩子也可以同步申请保持连续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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