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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不分国家,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这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下面来看看美国职业移民申请的相关介绍吧。
第一类职业移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拥有特别杰出才能的专业人士,如在科学、艺术、商业、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特别杰出人才;
(2)杰出的教授和科研人员;
(3)跨国公司的业务经理和行政主管。
该类移民每年的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四和第五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职业移民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移民。
拥有特别杰出才能的专业人士
所谓“特别杰出才能”系指申请人在科学、艺术、商业教育或体育等领域,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并在其所属领域里属于占少数顶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里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
“特别杰出才能”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中的三项,并提供证明:
(1)荣获重要国际大奖;
(2)获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参加协会的会员;
(3)大众媒体如专业性刊物、国际性、学术杂志,以及电台和电视等对此人的工作或成就的报导;
(4)参与对同行业其他人员的成就的评审工作;
(5)在科学、学术、艺术、运动或商业等领域里拥有重要贡献;
(6)在专业刊物或其他媒体上发表学术性文章;
(7)在艺术博览会、展览会上展出过自己的作品;
(8)在某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担任过领导职务;
(9)与同行业其他人员相比,拥有较高的工资待遇;
(10)在表演艺术中获得商业性的成功,并反应在票房记录、录音带、录像带或镭射唱片的销量上。若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出类似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所具备的才能。
2.杰出教授和科研人员
该类人员在移民申请方面的要求,主要侧重于“学术领域”的杰出表现。该类人员申请移民需要有美国雇主提供工作机会。为了证明该人员在学术领域的杰出表现以及提出移民申请的理由,作为美国雇主需向移民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确系国际承认的“杰出人员”,具体材料可从下列是六项证明中任选两项:
1 因杰出成就而获重要奖项;
2 系某学术性协会的会员;
3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
4 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参与评审同行业其他人的工作;
5 在学术领域所作的科研贡献证明;
6 出版学术著作或在国际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证明。
(2)申请人至少有3年的教学或科研经历,由前雇主出具证明,须说明受益人所负责的主要工作。
(3)申请人已获得美国大学或科研机构提供的终身教学或科研的职位,这种职位不是临时性的,并为此提供证明。由该大学或科研机构出具证明,证明该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学术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3.跨国公司业务经理和行政主管
该类人士的移民申请,也需要由美国雇主提供工作,不同的是,该美国雇主应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资企业或关系企业。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时,必须说明此人将在美国担任业务经理或行政主管的工作,并须明确描述此人所担负的职责。跨国公司不仅指从事生产和贸易性的企业,也包括服务性的企业,他们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应有明确的业务活动,而不仅仅是一个代理点或办事处。
移民局在考查申请该类移民的人员,有一套衡量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业务经理的职责是:
(1)管理这个企业,或者是企业内部的某个部门;
(2)监督和控制其他管理,主持整个企业或某个部门的基本动作;
(3)对部属拥有任免权和其他的人事行动,如晋升或授权;
(4)对自己所主管的日常业务运作有决定权。
行政主管的职责是:
(1)主持这个企业或某个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
(2)制定企业或某个主要部门运作的政策和目标;
(3)对主持的工作拥有广泛的决定权;
(4)该企业较高级主管、董事会对其工作只做一般性的监督或指标。
雇主在向移民局递交业务经理或行政主管的移民申请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受益人至少有1年时间是在公司企业担任主管或经理职务;2.向受益人提供工作的美国雇主,是此人在其他国家工作时的相同雇主,是属分公司、合资企业及关系企业;3.该美国雇主经营业务至少已满1年。
第二类职业移民的条件
第二类职业移民由以下两部分人组成:
1.拥有硕士或更高学位的专业人员;2.在科学、艺术和商业领域里拥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该类移民的每年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一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移民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之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申请人在取得劳工卡后,最好能由美方雇主作为移民的申请人,以特殊人才的名义提出申请。
2.具有特殊才能人员
所谓“特殊才能”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里拥有优秀才能的人士,其专业水平远远超过这些领域里普通的水平。申请移民时,移民局要求提供下列各项材料中至少3项:
(1)某大专院校发给此人的学位证、毕业证;
(2)由现在或过去的雇主证明此人在申请的专业中至少有10年的全职工作经验;
(3)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证书;
(4)证明因特殊才能而拥有的高薪金;
(5)为某专业协会成员的证明;
(6)在专业领域拥有重要贡献,得到同行、政府、专业组织的承认。
第三类职业移民的条件
第三类职业移民,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
1 受过两年以上训练或拥有两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工人;
2 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3 非技术工人。
该类移民的每年的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一和第二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移民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
按照移民法的要求,申请该类移民的人士,都必须附有劳工部签发的劳工卡,或是符合劳工部A类目录中规定职业项目,或符事劳工部“劳工市场住处指导计划”中列举的短缺职业。若是申请劳工部A类目录上的项目或证明该人士的专业确系劳工市场信息指导计划中列出的短缺职业,须在申请书上附上一份劳工部ETA—750表((即劳工证申请表)。
如作为技术工人申请移民,其美国雇主必须出具证明,证实该人士曾受过两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拥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在证明书上注明训练人员或雇主的姓名、职务和地址等。
如作为专业人员申请移民,必须附上该人士具有学士学位的证明,须是大学或学院的官方纪录,上面应有分发学位的日期和专业,并出具该人士是某行业的会员证明。
如作为非技术工人申请移民,申请时,须附有证据说明此人符合劳工证上关于教育、训练和经验的要求,还须说明此人是具有非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非技术工作的合格人选。
无论是作为技术人员还是非技术人员,在申请移民时,美国该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机会必须是永久性的,而不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而且在美国无法找到此类人员。
第四类职业移民的条件
该类职业移民也称为特殊人士移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
1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宗教人员;
2 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的雇员;
3 部分在美受法院保护在外国青少年。
宗教人士的移民申请,其基本条件是:该人士在申请前两年内一直是某宗教教派的成员,而且该教派在美国必须有一个真正的非营利的宗教组织。该人士移民美国的目的只是为了履行该宗教教派的神职,或是应美方组织的要求,在该组织内或其有关的非营利机构内为宗教事业从事专职工作。
关于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的雇员,凡为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工作3年以上的职员,均可申请移民美国。而且每年这类人士中最初的500个移民申请可获签证,不爱香港地区移民配额的限制,其家属也可一同移民美国。这些家属包括:受益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亲生父母、配偶的亲生父母、兄弟姐妹(未婚)。这项对美国驻香港使馆雇员的特殊政策,限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在美受法院保护的外国青少年,主要针对那些在美国际机构工作的雇员的子女,只要他们年龄在5—21岁之间时,曾在美国生活了7年以上,他们在25岁之前,均可提出移民申请。
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近年来,美国政府在几次的移民法改革中,对职业移民的配额人数作了较大的增加。对某些类别的优先地位也有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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