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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职业 移民类别中,有一种专门为从事宗教职业 的人员而设的移民类别,那就是宗教人员 职业移民绿卡,此类职业移民为 第四优先类别, 称为EB-4。
EB-4宗教绿卡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 可以是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神职人员,如教会的执事或副主祭、基督教科学派的信奉者、神父、救世军的负责人员;以及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其他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职人员。在宗教领域,以宗教為职业或应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专业神职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 该类人员必须拥有美国大学文凭,或同等的外国大学文凭。美国职业移民EB-4申请人还可以是在宗教领域,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為职业的神职人员,:如诗班的领唱者、礼拜仪式主持人、传教士、宗教心理辅导者、宗教翻译、宗教广播员、宗教医院/健康服务机构里的神职工作者(如果他们从事常人的医护工作,如护士, 则不在此类)。
但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他们蒙呼召通过起誓或其他表达方式志愿终身奉献于其信仰的教派,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等等的神职人员,也可申请宗教移民绿卡。EB-4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移民美国申请获批后,可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调整身份,获取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美国移民之EB-4宗教人员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
有关于美国移民系列之EB-4宗教移民。也必须要满足申请的条件。
①: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2年内,申请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
②:申请人所属的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
③:申请人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从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工作,或其他神职人员的与其宗教职业相应的工作,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侍奉工作。
美国移民申请者必须在提出移民申请前从事上述的牧师、职业/侍奉工作连续2年之久。除了牧师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外,自愿的不领取报酬的神职专业/职业工作不能算作连续两年的时间;他们必须领取报酬,方能用来计算其侍奉工作时间。但对於牧师而言,则略為灵活些。牧师在美国以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EB-4 宗教绿卡的申请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只要有相应的宗教机构如教会、寺庙接纳,即可直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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