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商学国贸双硕士毕业,现居澳洲,在澳学习生活15+年,从事教育咨询工作超过10年,澳洲政府注册教育顾问,上千成功升学转学签证案例,定期受邀亲自走访澳洲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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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关于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美国移民法很复杂,因为它经常交替使用不同的概念 。这些概念看似一样,实质上又很不同。 譬如说,change status 和adjust status翻译成中文都是指身份的变换。 但到了移民法上,非常严格地,change status 专指从一个非移民身份转换到另一个非移民身份。 而adjust status 则专指从非移民身份调整到移民身份。 又譬如, inadmissible,deportable 以及removable, 都是指某些情形下,外国人不得在美国居住,但这三个词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范围又各不相同。
Unauthorized Stay没有经过授权的停留。 有些停留,虽然已经是超过了I-94的期限,但是经过移民局授权的。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一个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延长身份,或调整身份的申请。在移民局处理案子的过程中,该人的前一个身份已经过期,失去了身份,而新的身份还没有批准,这中间等待的时间是authorized stay。 没有身份,但不违法。
Unlawful Presence 非法居留。一个人又没有维持好他的身份,又不是在经过授权的停留时间范围内,这就算非法居留。一个人逾期居留(超过I-94允许的时间) 又没有在身份截止日前就递交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就会导致Unlawful Presence。如果一个人要求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被否决后,他应该马上离开美国,否则,有可能会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可以说,一个Unlawful Presence 的人,一定是Out of status。 但Out of status的人, 不一定是Unlawful Presence。 譬如说,一个学生读书读到一半的时候,就不读了,到处吊儿郎当,甚至到餐馆打工。这样,他肯定就是out of status. 但由于学生的I-94上面 只有一个D/S, 没有具体的身份截至日期,他应该不算Unauthorized Stay。 而且, 因为他没有 overstay 他的I-94,所以他也不是unlawful presence. 违反身份,不会自动导致“unlawful presence”。 他只有被移民局或者法庭认定为违反了他的身份 (make an affirmative finding or determination of status violation), 才开始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外国人在美国,最关心的就是身份(status)。 甚至可以说, 第一代移民的人生旋律就是围绕着身份展开的。一些人,从开始的非移民身份,艰苦奋斗到移民身份, 再归化到公民身份;另一些人,一不小心,违反了身份,失去身份,甚至沦为非法身份。说到违反身份,视乎偏离的方式,程度和阶段,又有不同的分类。 主要有三种情形: 1) Out of status; 2) unauthorized stay; 3) unlawful presence.
在这里,我不引用严谨的定义, 因为有时移民法的定义不见得严谨。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移民局执法又是另外一回事。你既要知道法律规定,又要知道移民局实践,还要知道这些概念的演变过程和特定情况下的解释,才能很好地了解全貌。
Out of status 就是失去了身份。首先,逾期居留会导致失去身份。其二,做和身份不符的事情,违反身份或导致失去身份。例如F-1的身份是读书用的,但从事非法打工,会使得学生失去身份。
Out of status 和unlawful presence 的后果不一样
Out of status失去身份的后果是可以被递解出境。 Out of status 以后,一个人不大可能在美国转换或延长非移民身份。 只有在满足特别条件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转换成移民身份。 Overstay a status 会自动使得原先的签证无效。
如果一个人只是Out of status而没有Unlawful Presence, 哪怕时间再长,离开美国后,也不会有自动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的惩罚。 譬如学生,哪怕他辍学后在美国非法打工好些年,但他只是“out of status”, 而不是unlawful presence, 所以不会有十年不得入境的惩罚。有譬如,一个人的H1B批准可工作三年,干了三个月以后,就被炒了鱿鱼。 工作结束的那一刻起,他就失去了H1B身份,也就out of status, 但是在H1B的I-94到期前的三年内, 他都不会累积任何的unlawful presence,也不用担心离开后会自动不得入境的惩罚。
Unlawful presence 的后果是,一旦离开美国, 有可能回不来。 如果Unlawful presence 累积的天数超过180天少于一年,一旦离开美国,三年不能入境。如果Unlawful presence 累积的天数超过一年,一旦离开美国,10年不能回来。 这个3年或10年不能入境的惩罚是自动启动的, 签证官对此没有斟酌权。当然,Unlawful presence 累积的天数如果少于180天,就不会自动启动禁止进入美国的惩罚,但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还是可能会有影响,这是因为签证官有自由斟酌权。一旦受制于这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的惩罚,哪怕你有“advance parole”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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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区分关于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美国移民法很复杂,因为它经常交替使用不同的概念 。这些概念看似一样,实质上又很不同。 譬如说,change status 和adjust status翻译成中文都是指身份的变换。 但到了移民法上,非常严格地,change status 专指从一个非移民身份转换到另一个非移民身份。 而adjust status 则专指从非移民身份调整到移民身份。 又譬如, inadmissible,deportable 以及removable, 都是指某些情形下,外国人不得在美国居住,但这三个词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范围又各不相同。
Unauthorized Stay没有经过授权的停留。 有些停留,虽然已经是超过了I-94的期限,但是经过移民局授权的。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一个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延长身份,或调整身份的申请。在移民局处理案子的过程中,该人的前一个身份已经过期,失去了身份,而新的身份还没有批准,这中间等待的时间是authorized stay。 没有身份,但不违法。
Unlawful Presence 非法居留。一个人又没有维持好他的身份,又不是在经过授权的停留时间范围内,这就算非法居留。一个人逾期居留(超过I-94允许的时间) 又没有在身份截止日前就递交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就会导致Unlawful Presence。如果一个人要求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被否决后,他应该马上离开美国,否则,有可能会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可以说,一个Unlawful Presence 的人,一定是Out of status。 但Out of status的人, 不一定是Unlawful Presence。 譬如说,一个学生读书读到一半的时候,就不读了,到处吊儿郎当,甚至到餐馆打工。这样,他肯定就是out of status. 但由于学生的I-94上面 只有一个D/S, 没有具体的身份截至日期,他应该不算Unauthorized Stay。 而且, 因为他没有 overstay 他的I-94,所以他也不是unlawful presence. 违反身份,不会自动导致“unlawful presence”。 他只有被移民局或者法庭认定为违反了他的身份 (make an affirmative finding or determination of status violation), 才开始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外国人在美国,最关心的就是身份(status)。 甚至可以说, 第一代移民的人生旋律就是围绕着身份展开的。一些人,从开始的非移民身份,艰苦奋斗到移民身份, 再归化到公民身份;另一些人,一不小心,违反了身份,失去身份,甚至沦为非法身份。说到违反身份,视乎偏离的方式,程度和阶段,又有不同的分类。 主要有三种情形: 1) Out of status; 2) unauthorized stay; 3) unlawful presence.
在这里,我不引用严谨的定义, 因为有时移民法的定义不见得严谨。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移民局执法又是另外一回事。你既要知道法律规定,又要知道移民局实践,还要知道这些概念的演变过程和特定情况下的解释,才能很好地了解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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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Amy GUO 经验: 16年 案例:4272 擅长:美国,澳洲,亚洲,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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