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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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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关于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美国移民法很复杂,因为它经常交替使用不同的概念 。这些概念看似一样,实质上又很不同。 譬如说,change status 和adjust status翻译成中文都是指身份的变换。 但到了移民法上,非常严格地,change status 专指从一个非移民身份转换到另一个非移民身份。 而adjust status 则专指从非移民身份调整到移民身份。 又譬如, inadmissible,deportable 以及removable, 都是指某些情形下,外国人不得在美国居住,但这三个词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范围又各不相同。

  Unauthorized Stay没有经过授权的停留。 有些停留,虽然已经是超过了I-94的期限,但是经过移民局授权的。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一个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延长身份,或调整身份的申请。在移民局处理案子的过程中,该人的前一个身份已经过期,失去了身份,而新的身份还没有批准,这中间等待的时间是authorized stay。 没有身份,但不违法。

  Unlawful Presence 非法居留。一个人又没有维持好他的身份,又不是在经过授权的停留时间范围内,这就算非法居留。一个人逾期居留(超过I-94允许的时间) 又没有在身份截止日前就递交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就会导致Unlawful Presence。如果一个人要求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被否决后,他应该马上离开美国,否则,有可能会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可以说,一个Unlawful Presence 的人,一定是Out of status。 但Out of status的人, 不一定是Unlawful Presence。 譬如说,一个学生读书读到一半的时候,就不读了,到处吊儿郎当,甚至到餐馆打工。这样,他肯定就是out of status. 但由于学生的I-94上面 只有一个D/S, 没有具体的身份截至日期,他应该不算Unauthorized Stay。 而且, 因为他没有 overstay 他的I-94,所以他也不是unlawful presence. 违反身份,不会自动导致“unlawful presence”。 他只有被移民局或者法庭认定为违反了他的身份 (make an affirmative finding or determination of status violation), 才开始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外国人在美国,最关心的就是身份(status)。 甚至可以说, 第一代移民的人生旋律就是围绕着身份展开的。一些人,从开始的非移民身份,艰苦奋斗到移民身份, 再归化到公民身份;另一些人,一不小心,违反了身份,失去身份,甚至沦为非法身份。说到违反身份,视乎偏离的方式,程度和阶段,又有不同的分类。 主要有三种情形: 1) Out of status; 2) unauthorized stay; 3) unlawful presence.

  在这里,我不引用严谨的定义, 因为有时移民法的定义不见得严谨。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移民局执法又是另外一回事。你既要知道法律规定,又要知道移民局实践,还要知道这些概念的演变过程和特定情况下的解释,才能很好地了解全貌。

  Out of status 就是失去了身份。首先,逾期居留会导致失去身份。其二,做和身份不符的事情,违反身份或导致失去身份。例如F-1的身份是读书用的,但从事非法打工,会使得学生失去身份。

  Out of status 和unlawful presence 的后果不一样

  Out of status失去身份的后果是可以被递解出境。 Out of status 以后,一个人不大可能在美国转换或延长非移民身份。 只有在满足特别条件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转换成移民身份。 Overstay a status 会自动使得原先的签证无效。

  如果一个人只是Out of status而没有Unlawful Presence, 哪怕时间再长,离开美国后,也不会有自动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的惩罚。 譬如学生,哪怕他辍学后在美国非法打工好些年,但他只是“out of status”, 而不是unlawful presence, 所以不会有十年不得入境的惩罚。有譬如,一个人的H1B批准可工作三年,干了三个月以后,就被炒了鱿鱼。 工作结束的那一刻起,他就失去了H1B身份,也就out of status, 但是在H1B的I-94到期前的三年内, 他都不会累积任何的unlawful presence,也不用担心离开后会自动不得入境的惩罚。

  Unlawful presence 的后果是,一旦离开美国, 有可能回不来。 如果Unlawful presence 累积的天数超过180天少于一年,一旦离开美国,三年不能入境。如果Unlawful presence 累积的天数超过一年,一旦离开美国,10年不能回来。 这个3年或10年不能入境的惩罚是自动启动的, 签证官对此没有斟酌权。当然,Unlawful presence 累积的天数如果少于180天,就不会自动启动禁止进入美国的惩罚,但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还是可能会有影响,这是因为签证官有自由斟酌权。一旦受制于这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的惩罚,哪怕你有“advance parole”也于事无补。

  凡此身份种种,要多加注意。 稍有不慎,可能出大纰漏, 甩个大跟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美国移民”的信息,请拨打免费留学热线:400-601-0022,或者直接点击网页上的“在线咨询”,与我们的留学专家一对一沟通交流!

区分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

  区分关于美国移民身份的三个重要概念。美国移民法很复杂,因为它经常交替使用不同的概念 。这些概念看似一样,实质上又很不同。 譬如说,change status 和adjust status翻译成中文都是指身份的变换。 但到了移民法上,非常严格地,change status 专指从一个非移民身份转换到另一个非移民身份。 而adjust status 则专指从非移民身份调整到移民身份。 又譬如, inadmissible,deportable 以及removable, 都是指某些情形下,外国人不得在美国居住,但这三个词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范围又各不相同。

  Unauthorized Stay没有经过授权的停留。 有些停留,虽然已经是超过了I-94的期限,但是经过移民局授权的。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一个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延长身份,或调整身份的申请。在移民局处理案子的过程中,该人的前一个身份已经过期,失去了身份,而新的身份还没有批准,这中间等待的时间是authorized stay。 没有身份,但不违法。

  Unlawful Presence 非法居留。一个人又没有维持好他的身份,又不是在经过授权的停留时间范围内,这就算非法居留。一个人逾期居留(超过I-94允许的时间) 又没有在身份截止日前就递交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就会导致Unlawful Presence。如果一个人要求转换或延长身份的申请被否决后,他应该马上离开美国,否则,有可能会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可以说,一个Unlawful Presence 的人,一定是Out of status。 但Out of status的人, 不一定是Unlawful Presence。 譬如说,一个学生读书读到一半的时候,就不读了,到处吊儿郎当,甚至到餐馆打工。这样,他肯定就是out of status. 但由于学生的I-94上面 只有一个D/S, 没有具体的身份截至日期,他应该不算Unauthorized Stay。 而且, 因为他没有 overstay 他的I-94,所以他也不是unlawful presence. 违反身份,不会自动导致“unlawful presence”。 他只有被移民局或者法庭认定为违反了他的身份 (make an affirmative finding or determination of status violation), 才开始累积unlawful presence。

  外国人在美国,最关心的就是身份(status)。 甚至可以说, 第一代移民的人生旋律就是围绕着身份展开的。一些人,从开始的非移民身份,艰苦奋斗到移民身份, 再归化到公民身份;另一些人,一不小心,违反了身份,失去身份,甚至沦为非法身份。说到违反身份,视乎偏离的方式,程度和阶段,又有不同的分类。 主要有三种情形: 1) Out of status; 2) unauthorized stay; 3) unlawful presence.

  在这里,我不引用严谨的定义, 因为有时移民法的定义不见得严谨。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移民局执法又是另外一回事。你既要知道法律规定,又要知道移民局实践,还要知道这些概念的演变过程和特定情况下的解释,才能很好地了解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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