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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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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很严格。去美国读高中的同学们应该好好的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常识。据小编了解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都很严格。

  美国联邦政府自立法通过交流访问人员计划之后,美国国务院近几年不断对学生交流计划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交流项目得以日益完善。针对这些年交换 生安置和监管方面发生的一些问题,美国国务院给予密切关注,对相关条款的补充修订视为当务之急,意在提供各种手段保证交换生的安全和 利益,让尽可能多的交换生来到美国进行学习交流。按照美国联邦政府对成文法进行修订的程序,美国国务院将拟议的关于中学交换生的最近一次的修订条款在《联 邦登记》(FederalRegister)上刊载,征询各有关团体、机构和公民提出的书面意见。在汇总了来自各方的对每项拟议条款的意见后,美国国务院 进行分析并做出最后决定,对拟议的修订条款予以通过或暂缓通过,并在《联邦登记》上发表,并于2010年11月26日起生效。

  第一、要求提供数张交换生接待家庭的照片

  美国国务院提议在SS62.25(j)(2)项下加入一条新法规条例,要求承办机构拍摄有意向的接待家庭的照片,内容包括接待家庭居所的外部及 地面区域、 厨房、学生卧室、淋浴室及家庭成员或起居室的照片,这些照片作为接待家庭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国务院收到81条意见,其中38条支持此项更新。支持此项提议 的各方认为提供接待家庭居所照片的要求将为评估居所的适宜性提供一个客观的视觉手段,而且也是很多承办机构目前现行的标准做法。不支持者中很多方提出的意 见是泛泛的,只是说反对此项提议,但没做任何解释。少数几方称要求提供照片是对隐私的侵权。美国国务院不同意此项提议的反对意见,并确定了学生的安全比可 能出现的任何隐私事宜要重要。美国国务院据此不做更改,正式通过,此项提议补充置SS62.25(j)(2)项下。

  第二、交换生接待家庭申请者个人品质的证明文件

  作为一项运作程序上的保护措施,美国国务院提议在SS62.25(j)(5)项下加入一条新法规条例,排除接待家庭成员以及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充 当接待家庭 申请者个人品质的证明人。国务院收到45条意见,其中37条支持此项更新。不支持此项建议的各方提出泛泛的意见,即只说反对此项提议,但没做任何解释。美 国国务院认为从家庭成员及隶属于承办机构的人员那里获得个人品质证明文件并不构成对接待家庭的适宜性提供足够公正的证明。在考虑了关于该事项的所有意见 后,美国国务院据此不做更改,正式通过,此项提议补充置SS62.25(j)(5)项下。

  第三、评估交换生接待家庭的经济状况

  美国国务院提议在SS62.25(j)(6)项下加入一条新法规条例,禁止将交换生安置在为解决吃或住问题而领取政府发放的需求性经济补贴的接 待家庭,并 要求项目承办机构获得接待家庭申请者家庭年收入水平的数据。美国国务院收到150条意见,其中43条支持收集接待家庭的财务信息。关于禁止领取政府提供的 需求性补贴的家庭接待交换生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对收集接待家庭的收入信息提出反对意见的各方做出如下表述:接待家庭将不愿意透露其收入水平;如此透露的要 求会妨碍居民提出接待申请;而且收入水平不是一个家庭是否将是一个好的接待家庭的决定因素。美国国务院不同意那些反对获取家庭收入信息的意见,认为知悉家 庭收入水平是对接待家庭关照交换生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的重要因素,此重要性超出了任何关于信息的收集会妨碍某些家庭提出接待申请的任何考量。在考虑了关于 该事项的所有意见后,美国国务院据此不做更改,正式通过,此项提议补充置SS62.25(j)(6)项下。

  第四、犯罪背景检查

  美国国务院提议在SS62.25(j)(7)项下加入一条新法规条例,要求接待家庭的所有成年人(18周岁或以上)在获准接待高中交换生之前完 成一次美国联邦调查局基于指纹识别的犯罪背景检查。国务院收到882份意见,其中160份支持此项更新,反对方称这是将对参加此项目的接待家庭“定为犯 罪”,并可能因此减少多达30%的有意向接待的家庭数量。这一估算是经承办机构和与该项目有关的各行业协会对现有的接待家庭进行民意调查后而得出的。反对 者还提出这项提议不能被及时、经济、或便利地执行,因为没有现行机制使这种检查由安置机构来直接实施。这项提议的支持者辩称对接待家庭进行的联邦调查局基 于指纹识别的犯罪背景检查所提供给交换生的额外保护远比这些检查会给接待家庭带来的不便要重要的多。

  美国国务院注解到要求对潜在的接待家庭的所有成年人进行联邦调查局基于指纹识别的犯罪历史检查的建议是对公众要求加强保护的反应,这在州和联邦 层面上反应 了要求对从事儿童工作的志愿者进行联邦调查局基于指纹识别的犯罪背景检查的趋势。特别是国会设立了由美国国家失踪及受剥削儿童中心管理的儿童安全试点计划 (见美国国家儿童保护法案/儿童工作志愿者法案),为对包括潜在接待家庭成年人在内的从事儿童工作的志愿者一类人员进行美国联邦调查局基于指纹识别的犯罪 背景调查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手段。

  考虑到美国国家失踪及被剥削儿童中心实施这些检查的权利和资源有限,一些成本、行政及法律问题需在此提议通过之前先予以解决,据此,美国国务院 将进一步寻 求事实依据并进行分析,在此先不予通过将此提议补充置ss62.25(j)(7)项下。现行的犯罪背景检查的要求保留,要求承办机构确保高中交换生接待家 庭中每位十八岁及以上人员,任何新入住接待家庭的成年人或在高中交换生寄宿接待家庭期间,家庭中将年满十八岁的人员已例行了犯罪背景检查。

  总之,做为美国国务院创立并授权实施的政府项目,为最大化保证交流项目的质量,全方位保证国际交流学生的安全和利益,美国国际高中交换生项目得 到了来自美 国政府、授权承办机构及其地区代表、各相关协会、接待学校及接待家庭等各个层面的支持、协调和紧密合作,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文化交流项目,为越来越 多的重视国际交流的各国人士所关注,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独立、自信的中学生参与到其中,并让他们享有了使他们终身受益的交流成果和美好经历。

  以上就是关于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规则,想去美国读高中的同学们可以仔细了解一下。

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二)

  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很严格。去美国读高中的同学们应该好好的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常识。据小编了解美国高中寄宿家庭的审查都很严格。

  美国联邦政府自立法通过交流访问人员计划之后,美国国务院近几年不断对学生交流计划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交流项目得以日益完善。针对这些年交换 生安置和监管方面发生的一些问题,美国国务院给予密切关注,对相关条款的补充修订视为当务之急,意在提供各种手段保证交换生的安全和 利益,让尽可能多的交换生来到美国进行学习交流。按照美国联邦政府对成文法进行修订的程序,美国国务院将拟议的关于中学交换生的最近一次的修订条款在《联 邦登记》(FederalRegister)上刊载,征询各有关团体、机构和公民提出的书面意见。在汇总了来自各方的对每项拟议条款的意见后,美国国务院 进行分析并做出最后决定,对拟议的修订条款予以通过或暂缓通过,并在《联邦登记》上发表,并于2010年11月26日起生效。

  第一、要求提供数张交换生接待家庭的照片

  美国国务院提议在SS62.25(j)(2)项下加入一条新法规条例,要求承办机构拍摄有意向的接待家庭的照片,内容包括接待家庭居所的外部及 地面区域、 厨房、学生卧室、淋浴室及家庭成员或起居室的照片,这些照片作为接待家庭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国务院收到81条意见,其中38条支持此项更新。支持此项提议 的各方认为提供接待家庭居所照片的要求将为评估居所的适宜性提供一个客观的视觉手段,而且也是很多承办机构目前现行的标准做法。不支持者中很多方提出的意 见是泛泛的,只是说反对此项提议,但没做任何解释。少数几方称要求提供照片是对隐私的侵权。美国国务院不同意此项提议的反对意见,并确定了学生的安全比可 能出现的任何隐私事宜要重要。美国国务院据此不做更改,正式通过,此项提议补充置SS62.25(j)(2)项下。

  第二、交换生接待家庭申请者个人品质的证明文件

  作为一项运作程序上的保护措施,美国国务院提议在SS62.25(j)(5)项下加入一条新法规条例,排除接待家庭成员以及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充 当接待家庭 申请者个人品质的证明人。国务院收到45条意见,其中37条支持此项更新。不支持此项建议的各方提出泛泛的意见,即只说反对此项提议,但没做任何解释。美 国国务院认为从家庭成员及隶属于承办机构的人员那里获得个人品质证明文件并不构成对接待家庭的适宜性提供足够公正的证明。在考虑了关于该事项的所有意见 后,美国国务院据此不做更改,正式通过,此项提议补充置SS62.25(j)(5)项下。

  第三、评估交换生接待家庭的经济状况

  美国国务院提议在SS62.25(j)(6)项下加入一条新法规条例,禁止将交换生安置在为解决吃或住问题而领取政府发放的需求性经济补贴的接 待家庭,并 要求项目承办机构获得接待家庭申请者家庭年收入水平的数据。美国国务院收到150条意见,其中43条支持收集接待家庭的财务信息。关于禁止领取政府提供的 需求性补贴的家庭接待交换生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对收集接待家庭的收入信息提出反对意见的各方做出如下表述:接待家庭将不愿意透露其收入水平;如此透露的要 求会妨碍居民提出接待申请;而且收入水平不是一个家庭是否将是一个好的接待家庭的决定因素。美国国务院不同意那些反对获取家庭收入信息的意见,认为知悉家 庭收入水平是对接待家庭关照交换生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的重要因素,此重要性超出了任何关于信息的收集会妨碍某些家庭提出接待申请的任何考量。在考虑了关于 该事项的所有意见后,美国国务院据此不做更改,正式通过,此项提议补充置SS62.25(j)(6)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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