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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重保障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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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美国学术自由思想产生了极为鲜明的自身特点,如果仔细研究这些特点,我们会发现其对国内高等教育的诸多启示。

  美国学术自由存在和发展的逻辑基础是由大学的本质和使命决定的,也被大学自身发展的历史所印证。在美国,学术自由思想一直深受德国学术自由传统的影响,但在充分借鉴、吸收社会生活和制度中的共同主张的基础上,其学术自由思想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并衍生出以终身教职为核心的学术自由制度保障体系。

  美国学术自由逻辑基础:

  大学自身的逻辑植根于高深学问的持续活动中,学术性是其本质属性,发现和传播真理、发展和繁荣学术是其核心使命。学术自由是从事高深学问的学术性智力活动的保障。

  正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所言,“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认识论认为,只有通过自由探索和不懈追求才能不断逼近真理。政治论认为,人们探讨深奥的知识不仅出于好奇,而且还因为它对国家有着深远影响。这是因为,过去根据经验就可以解决的诸多问题,现在需要极深奥的知识才能解决。在道德方面,学术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社会依靠高等学府作为获取新知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

  美国学术自由保障机制:

  从根本上讲,美国高等教育是一个市场化、法治化的体系,高校在学校的管理、使命和发展方面享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在美国,大学分为私立、州立两类:私立大学完全独立于政府,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州立大学也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拥有诉讼权、财产管理权、支配权、资金借贷权、人事雇佣权、制定学校内部规则权、征收有关费用权等诸多权力。

  在州立大学中,还有一些拥有“宪法规定上的独立法人”法律地位的大学。这类大学享有更高度的自治,拥有不受州政府、议会、法院干涉的特权。而且,美国学术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正是在一系列美国学术自由实践的判例中逐步确立,才使美国学术自由概念本身成为融合了宪法原则和学术观念的司法概念。

  在社会层面,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全美教育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在保护美国学术自由及推行终身聘任制原则方面,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AAUP为例,早在1915年、1940年和1958年,该组织就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声明,建立学术职业的标准和规范。1972年,AAUP又发布了关于集体谈判的声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大学教师集体谈判和罢课的合法性。教师集体谈判和罢课开始成为大学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学校内部,教授治校给予美国大学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是保护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殖民地学院时期,教师只是有知识的青年人谋求教会职务的“跳板”。19世纪初期,教师职业的专门化在美国开始出现。19世纪后期,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出现和学术职业的形成提高了大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在大学办学过程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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