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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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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凡中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后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著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徘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徘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在国外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入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到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支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循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公费就读的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员自费出国留学,除侨眷外,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年限。公费就读的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也可申请自费留学。申请自费留学的高中毕业生和自费大学生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按规定须完成服务年限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员,其入学前已有的工龄以及确已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在职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年限,均可以按规定折算成服务年限。 按规定须偿还在学习期间由国家负担的培养费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境之日起8年内回国服务的,可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学籍规定努力完成学习、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自费出国留学的,应由所在学校报经省教委同意后,公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可以受理。 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和非亲友资助的在职、在学人员出国留学,均应纳入公派出国留学范围。对其中有些不宜公派,或者所在单位不能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自费出国留学办理。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及具有相当于同等职称以上的其他人员,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纳入公派范围的自费留学人员,无论其经费来自亲友还是外国学校和□□的经济资助,都要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如个别需办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安部门方可按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眷属,不论是在校本科、专科学生、应届毕业班学生或在校研穷生(研究生招生时有关学校规定不能中途自费出国留学者除外)只要取得正当可靠的经济担保证书和入学许可证,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具体的政策规定,又分直系眷属与非直系眷属而有所区别:(1)凡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入(以下简称六种人)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配偶及子女、孙儿女(含配偶)、外孙儿女(含配偶)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免收培养费,免除服务期。(2)六种人在国内或内地的非直系眷属,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已毕业的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3)在职职工属六种人若申请出国自费留学,则由所在单位按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上述对象向当地公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时,须递交由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并经省级侨务部门和台办审核盖印的证明。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留学人员每次回国探亲时,一定要办妥各种所去学校同意回国探亲后继续就读的证件,否则会影响再次入境签证,以致中断国外学业。同时,在留学国办妥再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持有中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出境。 已在国外的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如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只要具备条件,便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自费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手续。如要求探望留学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等非正式课程的留学生),可到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探亲手续。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如系毕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生、专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由国家教委负责安排,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与同类公费留学入员相同。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其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情况给予补助。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持遇。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已归国的自费留学人员,不受回国工作时间的限制,只要具备条件,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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