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商学国贸双硕士毕业,现居澳洲,在澳学习生活15+年,从事教育咨询工作超过10年,澳洲政府注册教育顾问,上千成功升学转学签证案例,定期受邀亲自走访澳洲各类学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列表> 2017年在美留学人员申办豁免事宜
近年来,持J-1签证的我在美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免除回国服务两年义务的人数在增加。申请者多为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和极个别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这类申请豁免的人员大部分系国内培养的项士、博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高级职称和有较强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能力的人,其中以学习医学专业和从事新技术研究者居多。因此,应加强对留学人员申办豁免的管理,避免其成为我高层次人才外流的一个缺口。 总的来说,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我留学人员提出的豁免申请,能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并结合本单位与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处理。但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内一些部门或单位,对一部分由国家或单位公费派出、互换的访问学者缺乏必要的管理与指导,放任自流,助长了这部分人在国外长期滞留和要求办理豁免回国服务义务的行为;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持J-1签证人员的有关规定和限制不甚了解,将一些自费留学人员纳入单位公派渠道,使其持J-1签证赴美;也有少数留学人员明知申办J-1签证即意味着在美停留三年后,要承担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而他们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并不打算回国,仅为了借J-1签证的获取之便,达到个人赴美的目的,抵美后,即向我驻美使领馆要求申办豁免。我驻美使领馆审理这类材料时,还发现一些部门或单位开具公函很不规范,个别的甚至伪造,使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为使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所派留学人员的情况,并使审批工作规范化,经商外交部,现将办理J-1签证豁免事宜的有关情况及审批原则和办法通知如下: 一、J-1签证系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赴美进修、从事研究工作的签证种类之一。持J-1签证者一般是根据两国政府协议或双方校际(单位)交流协议互换的学生、学者或研究人员,其获得的资助来自双方(或一方)的政府或单位。根据美国移民法的有关规定,此类人员在美停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须返回派出国履行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这是J-1签证与其他签证的重要区别。在特殊情况下,若持J-1签证的人员在美停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在美国,则须由美国移民局审批。申请人也可以向派出国驻美国大使馆提出申请,使馆则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美方出具不反对豁免其回国服务两年义务的正式信函。 二、我公派留学人员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或美方提供资助,按照交流计划或项目派出的,期满后回国服务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原则上不能批准持J-1签证公派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如有特殊理由,应按照谨慎、从严的原则审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由国家教委外事司审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由其单位所属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审批。凡申请办理豁免者均须向我驻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我驻美使馆将根据国内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决定是否为其出具不反对豁免回国报务两年义务的正式信函。 三、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如同意其申请,在正式批准之前,应要求申请人与原派出部门和单位结清经济关系,一次性偿还其所用的全部出国费用,并协商解决好其他未了事宜,凡列入国家派出计划,在外学习期间享受外国政府、机构或基金会资助的人员,应比照我国家公费的标准偿还其所用的全部出国费用;由国际组织提供资助的人员,应由其主管部门向该国际组织征询偿还费用的意见后,就这一问题向我驻美使馆教育处出示正式公函(同时附国际组织的正式函件)。 四、凡由亲友资助或自筹经费赴美自费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应向美方申办I-20表格,办理F-1签证;凡接受美方邀请赴美工作,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办理H签证。上述人员如申办J-1签证赴美,即表明申请者在美停留期满后,自愿履行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我驻美使馆教育处将不再受理这类人员的豁免申请。 五、凡申请豁免者,均须持J-1签证在美停留一年以上。如我方同意申请者豁免回国服务两年义务后,被美方拒绝豁免或申请者因某种原因延误向美方办理手续,我驻美使馆教育处不再受理其第二次申请。 上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Amy GUO 经验: 16年 案例:4272 擅长:美国,澳洲,亚洲,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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