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商学国贸双硕士毕业,现居澳洲,在澳学习生活15+年,从事教育咨询工作超过10年,澳洲政府注册教育顾问,上千成功升学转学签证案例,定期受邀亲自走访澳洲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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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6月30日同意重审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考虑种族和民族成分是否合符宪法规定。
这个案子涉及到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招生实践。有可能最高法会以极低的票差来最后判决此案。但是这个案子也给与了这些大法官们,其中有好几个质疑学校和大学对种族的考量,一个机会来限制甚至禁止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考虑种族。这个案子将于今秋听证,大概将于2016年初判决。而这个问题也很可能在2016年的总统大选中被辩论。
早些日子没多久,亚裔团体去请愿教育部,要告哈佛大学和北卡大学的招生种族歧视。而这个2008年的fisher诉UT的案子,经过了上诉法院的巡回法庭审理,又经过2013年的最高法7比1的高票判决,认为上诉法院的审理又有些不当,然后2014年上诉法院又2比1的票决把这个case挂起来,到现在最高法终于要重新开庭审理这个案子,而且2016年总统大选(11月)看起来必然要辩论这个问题。
最高法这么煞费苦心地在这个时候挑出这个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热点矛盾的种族歧视问题的分问题,大学招生的种族 歧视 或者说种族优待(affirmative action)问题,真是非常老道呀。
因为这个affirmative action问题涉及到的是宪法第14修正案,而第14修正案又是美国最困难的一次修正,据说相当于二次修宪。那么,现在美国社会由于黑人群体反对警察暴力的示威,以及亚裔和白人裔在法院告大学招生歧视,优待非裔美国人不合法,以及各社会团体到处鼓动和请愿,导致整个美国社会得种族纷争越来越激烈,看起来是时候由最高法出手来给这个affirmative action再次定调了。
实际上,美国国内针对学校利用种族 歧视 把自己给拒绝而提起诉讼的先例,大部分都是白人学生。比如,1978年的加州大学案,2003年的Michigan大学法学院案,以及这个2008年的fisher诉UT案。不过以前的case最高法都以 student body diversity is a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 that can justify the use of race in university admissions. (学生群体的多样性符合国家利益所以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运用种族评分是正当的)。这个其实是基于1978年的判例了。
只是不知道这个2015年美国最高法再次重启这种白人诉公立大学的案子,是几个意思?是不是又会做出一个更具有远见卓识的判例出来呢?到底这次是要彻底废了这个对少数族裔(亚裔也是)偏爱的affirmative action在大学招生中的运用,还是要限制其范畴,还是,继续以学生群体多样性符合国家利益而继续肯定其运用呢?
Amy GUO 经验: 16年 案例:4272 擅长:美国,澳洲,亚洲,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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