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商学国贸双硕士毕业,现居澳洲,在澳学习生活15+年,从事教育咨询工作超过10年,澳洲政府注册教育顾问,上千成功升学转学签证案例,定期受邀亲自走访澳洲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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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签证,即访问学者签证,是一种 既非常方便又非常麻烦 的签证。说其方便,是因为相比于其他非移民类签证,J-1签证的申请人很少被打回票,一般总会得到赴美签证;说其麻烦,是指J-1签证的持有人如欲转换其他非移民签证,或申请移民美国,必须先回本国服务两年。那么J-1签证又分为哪些类别,需要如何申请呢?
J-1签证的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换学生。凡是攻读学位的学生,在美合法居留期限即其攻读学位的年限。在学位完成以后,可实习十八个月,在此之后还有三十天的时间供整理行装回国(以下各类别均一合法居留期限之后三十天整理行装的时间〕。
2、受训人员。即在某学术机构接受专业训练者。可在美居留十八个月。
3、教师。经过批准在美国中、小学教书的老师,可在美逗留三年。
4、教授。在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教授,可在美居留三年。
5、学者和专家。在研究机构从事研究者,可在美居留三年。
6、国际交流人员。应邀前来美国旅行、观察、咨询、训练、交流专业知识或技能,或参加专门组织的友好活动者,可在美居留一年。
7、医学专业受训人员。指接受临床训练的医生或护士。受训医生可在美居留至七年,具有硕士学位的护理人士为两年,其他医疗保健方面的受训人员则可在美居留三年。
8、美国新闻总署(USIA)的外国雇员。即来美为USIA的出版社或出版物担任作家、翻译及编辑者,他们在美居留的期限由USIA根据其计划而定。
怎样申请J-1签证:
申请J-1签证,应先取得赞助机构签发的IAP-66表。一般情况下,有此表足以申请签证。但有时申请人也需向美国领事馆提供其他资助的证明,通常领事馆根据IAP-66表提供的情况,在申请人的护照中注明申请是否受到回国服务两年限制,居留期限则在IAP-66表上的第三项注明。 保持身份:J-1学生必须全时上课。不过,并不一定要正式注册,只要资助单位对其学业进展的情况感到满意即可。研究教学人员则须按照IAP-66表上的说明,从事其研究或教学计划。J-1学生与学者都不得在校外或研究项目之外打工,但其配偶,即J-2持有者则可以合法工作,但必须先到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
另外,一般来说,访问学者不能转为学生(后者在美居住期较长),但USIA经常网开一面,有的大学对此规定也不甚了了,所有能够幸运转成的也不少。 申请延期:一般来说,只要在规定居住年限之内,申请延期一般都能得到批准(只要资助单位同意)。如要申请规定期限以外的延期(如访问学者在美居留三年后,申请延期半年或一(内则需证明:1)有特殊情况,或2)训练或研究项目极为专业。需要额外的时间。另外还要证明延期后的研究计划与原来的计划方向一致。
提示:并非所有的J-1签证都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在上文列举的八种J-1签证中,只有如下三种情况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
1、交换学者或学生参加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地、直接或间接地由美国政府或本国政府资助。 有关法律对资助的解释甚为广泛。由美国政府机构提供两千美金的旅行费用足以构成美国政府资助,从而使受资助者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交流学者往往并不了解自己的项目是否得到美国政府的资助。同样,本国政府的资助也有许多形式,象在美国期间照领工资,来回机票由单位出资,都可能被视为本国政府资助。
2、访问学者或学生所从事的专业被美国政府新闻总署列入本国所需专业人才(SKII LIST)。 美国新闻总署通过与各国政府协商,制定了一份各国人才短缺专业一览表。凡列入该国人才短缺的专业,J-1签证即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美国外交手册上可以查到各国不同的短缺专业。1988年,中国大陆政府与美国签订了有关协定,根据这项协定,中国所有专业均为短缺专业,也就是说,凡是来自中国大陆的访问学者或学生,不论所学为何专业,均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
3、在医学院攻读或受训的访问学者或学生:凡是1977年以后来美攻读医学博士的交换学生,均需回国两年。但在医学院从事研究、教学的访问学者则不在此例。
移民法规定了四种申请豁免的理由:
1、申请政治避难。 政治避难属于另外一个移民法范畴,这里不作详细介绍。
2、有关美国政府机构提出申请。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证明申请人具有特殊才能,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对其参加的项目至关重要,即可尝试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为提出申请,关键在于了解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申请要求。有的部门根本不会代为要求,有的部门,如教育部、农业部等,则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并设立了专人的审核小组。
3、申请人回国会对其具有美国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的亲属的生活造成极端的困难。 假如申请人回国会对其具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子女造成极端的困难,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地区中心递交一份I-612表,并提出有关证据,如医疗问题、美国公民随其回国会受到政治迫害学业或工作中断、经济上的损失、语言、文化上的困难等等,均可作为理由提出。不过,移民局对此有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一般性的困难并不足以构成 极端的困难 。 如果移民局认为确实存在 极端的困难 ,则会把申请表及其有关文件转给USIA,而USIA则会通过外交政策及赞助项目等方面的考虑以决定是否建议移民局豁免回国两年的限制。
4、由本国政府出具同意豁免的公文(NO OBJECTION STATEMENT)。 申请人也可向本国政府要求出具同意豁免的公文,从而达到豁免回国两年限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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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GUO 经验: 16年 案例:4272 擅长:美国,澳洲,亚洲,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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