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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起中国将实施CRS机制,海外华人资产或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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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侨外率先发布了《2017美国投资移民与资产配置趋势报告》。虽然分析中主要针对目前美国的大环境,但是分析中也提到:无论各国情况多么复杂,国际社会打击偷逃税的意愿和决心是毋容置疑的,CRS 带来的不仅仅是征税的问题,还有“露富”等财富及个人隐私的担忧。未来基于投资移民、资产配置和税务管理等,高净值人群需要充分考虑CRS 带来的影响,尽早做出安排。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CRS。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简称,中文名称为共同申报准则。是自动资讯交换(AEoI)中的资讯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发展的。其资讯交换的法源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若二国均已签署共同申报准则,需主动提供二国税务居民的账务资料以供对方的税务机关交换,因此可以避免借由离岸银行账户避税的问题。总结一下,这是一个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

主要针对的人群

CRS涉及的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就自然人而言,其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的自然人;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 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对于已经获得绿卡的高净值人群而言,通过合理规划自己在中国和永居国的居住时间,或完成国籍转换,就可以不被认定为中国的纳税居民,在居住国开设的金融账户,也不会被交换给中国的税务机构。

CRS所关注的资产内容

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包括: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构下的信托受益权或投资公司的股权等。根据CRS规定,对2017 年1月1日之前的账户金额在25万美金以上的,需要穿透;100万美金以上的,要详细尽调。而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等并不在此之列。对于无法长期离境的高净值人群而言,除了前文提到的转变身份,将资金转投具有升值空间的优质海外房产,也是合理避险的投资方式。美国、英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地产投资价值高的国家和地区是首选。

CRS机制所涵盖的国家

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税务管辖区,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发达经济体,此外还包括像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避税天堂。也就是说也包含了法国、卢森堡、英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澳门等。

据报道,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即《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正式加入CRS。从2017年起,将针对征税实施首次信息交换。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这些国家都在今年信息交换国家的行列中,所以请各位在法华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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