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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籍学生管理规则最新规定(二)

刚刚更新 编辑: 美国 浏览次数:162 移动端
1.学生入学初期,因语言能力、阅读能力及不熟悉美国式教学方法、选修不合其程度之课程等因素发生课业困难,DSO得准许其减修学分。学生需在下一学期(不含暑期课程)回复全时修课,才能维持学生身分。

2.因生病或医疗理由,并提出合格医师证明(所谓医疗生病证明,包括有执照医师、整骨师、即有医疗执照的心理医师所签发之文件),DSO可准其减修(或于必要时完全修课)。依此理由减修时间合计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每一学位阶段都可核准12个月),但须以学期为单位核准,并在SEVIS更新此项核准。已因课业困难而减休课程者,如因生病或就医,可继续减修合计12个月。

3.除因生病或医疗理由,学生仍须修习部分学分。如因课业困难减修学分者,DSO只能核准一次,且学生至少需修习6学时(six semester or quarter hours),或全时课程之一半时数。

4.凡未经DSO批准,即将修习学分减少至全时以下,视同失去学生身分。但因意外事故等因导致减修,则不在此限。

5.DSO在核准学生减修学分,和学生回复全时修课21天内,均需向SEVIS报告。

6.凡未能在期限内回复全时学生身分者,则需离开美国,或者申请更适合的非移民身分。

7.学生在完成课业最后一学期时,不必加选课程,以满足全时需求。但仍须经DSO核准。

8.SEVIS对研究生修习学分,有相当弹性。研究所学生是否从事全时研究,取决于学校DSO的判断。 即使未修习全时课程,只要他们正在进行研究或撰写论文等,学校都可将他们视同全时学生。但如未经DSO核准减修,而DSO又认为他们并未进行全时学习,则学生将被视为未能维持合法身分。

9.从事校内工作者,如奖学金、助教奖金规定有所叙明者,得视同课程之一部份,否则能需修习全蚀课程。

10.DSO不得核准M1学生以课业理由,减轻课业负担。但M1学生得以生病、就医理由,申请减修,其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七、转学规定

1.F-1学生如转换学校(如转读其它同级学校,或学士毕业转读原校或别所学校硕士课程),新学校必须负责确认该名学生是否保持合法身分(status),及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学生必须报告原学校其转学的意图,及新学校校名。原校DSO将其数据更新为「转出」 (transfer out),并注明所转往之校名,及指出释出日期(release day,通常为学期结束日或预定转入日)。

3.学生需通知新学校前往注册意图,在接近释出日期,新学校可以开始进入SEVIS内接触学生数据,但只能在释出日期之后填发I-20,开始负责此学生之纪录。

4.学生须在I-20注明的课程开始日期15日内报到。学校(DSO)取得学生现址,证实学生已完成转学。转学程序在学校通知SEVIS以后才算完成。

5.学生在课业完成后60天的特许停留期间(grace period),或选择性实习训练完成后,可以申请转学。但DSO应在SEVIS中指明学生打算转往之学校。故学生应先完成申请,被其它学校接受,并决定所要转往之学校后,向原就读学校DSO报告,完成此一程序。

6.学生在转出就读学校5个月内,或I-20表件内所列就读学校课程结束5个月内(以上时间,以先到者为准),必须到新转入的学校继续就读,否则不能留在美国。如果学生毕业后被核准从事选择性实习训练(OPT),也要在转出学校5个月内,或OPT截止日以前(也是以先到日期为准)进入新学校就读。DSO有权将课程截止日与数据释出日期填为同一天,以减少困扰。

7.同ㄧ学生(F、M)可同时向几所学校申请转学,或同时被几所学校接受,并无限制,但为维护隐私并避免弊端,在同一时间内,一个学生的纪录只能由一个学校查阅,I-20表亦只能由一个学校发出。一旦学生决定所要转读学校,其现在就读学校DSO就会更新SEVIS资料,填入学生所要转往的学校,并输入数据释出日期。学生之姓名与数据释出日期将以「警示」(alert)方式,在所要转往就读学校的资料上出现。到了释出日期,转读学校可发给即将转入的学生新的SEVIS I-20表格。在多数情况下,学校无法同时送出接受申请函件与SEVIS的I-20表。如果学生在SEVIS资料释出日期以前改变心意,现就读学校的DSO可以取消转学要求。一旦取消转学要求,学生可以继续在原校就读,或要求转入另一所学校。不过,只要数据释出日期一到,原就读学校的DSO旧无法在进入此一学生的SEVIS的纪录内。所以,学生如果在数据释出日期之后改变转学心意,它必须去向转入就读学校的DSO要求进行转学手续。在此情形下,转入学校的DSO必须完成这名学生在SEVIS上的所有手续,然后再进行转出。

8.M学生转学程序与F学生不同。M学生必须直接向移民局提出转学之申请。为免学习中断,转入就读之学校,得在资料释出日期以前发出I-20表,学生得在资料释出日期以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八、课程实习训练(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

1.课程实习训练是指与正式课业密不可分的建教合作课程(work/ study program)、见习(internship)、或实习课。课程实习通常需在入学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请,但研究所学生如因课业需要,必需立即参与实习,则不在此限。

2.外国学生申请课程实习训练,也一律利用SEVIS系统作业,经学校DSO核可后,把含有业已核准字样及核准日期的I-20印出,签字后交给学生,由学生交给雇主,才可开始工作。之前规定申请许可须递送I-538表格及七十元收费规定均予取消。

九、选择性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OPT)

1.F-1学生必须全时就读一年以上,才可申请选择性实习训练。

2.选择性实习训练需与其主修领域相关。学生至迟必须在学业结束(毕业或结业)前90天内提出申请(在毕业后,还有六十天的停留时间,可以等待工作许可文件EAD的核发),最长实习期限为12个月,且实习应在课业完成后14个月内完成。

3.F-1选择性实习训练,需由DSO推荐,并经移民局核准。由学校(DSO)在SEVIS系统内更新数据(包括全时工作或部份时间工作、起讫日期),印出I-20中有关受雇工作部份,在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表示经学校推荐,连同申请工作许可( EAD)的I-765表格,一起寄给移民局。由于提出申请后尚须需等到接获I-765工作许可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才能开始工作,故应尽早提出申请。移民局如予以拒绝,必需告知申请人拒绝理由,申请人不得申覆。

4.M-1学生之实习申请,亦须在课业完成前提出,但限于I-20所列课程结束日之前90天内提出。

5.修习英语课程的学生,不得申请选择性实习训练。

6.OPT最长的许可期限是12个月。与以前不同的是,不再限制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的OPT。新的规定是,学生在每个学习阶段结束后,都可以申请一次,例如大学毕业可以申请12个月的实习,硕士学位结业后又可以申请12个月的实习。唯一的例外是,留学生在学期间,根据学科需要,已经有一年或以上的学科实习的话,毕业后,就不再有实习的机会。至于OPT结束后离美的期限,仍然维持不变,有60天的时间给同学们打包行里。

7.学生最多可参加连续一年的海外实习。

8.所有被核准实习的F-1学生,如在实习期间更改姓名、地址,或中断工作,都应向DSO报告,由DSO负责更新SEVIS内的上述数据。

十、受雇工作:

1.F-1学生得提前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开始从事校内工作,其工作类型没有限制。

2.学生于维持F-1身分一年以上,基于不可预见的经济困难需要校外工作,且此工作不致影响课业者,得先经DSO推荐,再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校外工作。目前DSO尚无权直接核准校外工作,移民局未来将再就此检讨改进。

十一、变更地址及姓名

1.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所有非移民,如变更居住地址,必须在10天内填寄AR-11表给移民局。本细则规定为,持有F, J及M签证的外籍学生,如变更居住地址及姓名,必须在10天内通知学校(DSO)或负责交换机构。学校及负责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的21天内,完成更新SEVIS系统数据的动作。而如在非SEVIS系统实施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则仍需在10天内填写AR-11表,邮寄到移民局。

2.所报地址需为实际居住所在(actual physical location),不可使用邮政信箱或DSO在校地址。J学生亦同。但住校生无法以学校地址收信者,得在实际居住处所以外,另外登记一个邮政地址。学校需保持有关纪录,并于必要时指出学生实际居住地点。住校外学生或交换访问者,如有类似情况,亦得比照办理。未来将考虑修改规定,允许学生同时拥有住址和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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