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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中存在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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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2003年第2号留学预警 留学预警[2003]2号 (总第2期)

针对目前某些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提供虚假或不完全信息、发布虚假广告、诱导订立不利于留学当事人的中介合同等方式,侵害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关专家提醒留学当事人在订立留学中介合同时,应提高警惕,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防止误入中介机构设置的种种"陷阱"。

一、模糊国外学校性质和资质。在西方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资质较好的学校包括私立学校都很看重声誉和质量,学生入学要求相当严格,学生往往需要参加多种科目的入学考试,录取难度大,绝不是有钱就可以上的。但某些中介却虚假介绍学校情况,有的甚至还误导称:只要上了所谓"预科班",不再需要考试就可以轻松进大学。有的中介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把国外语言培训学校说成是进入大学的必由之路和捷径,把只有几间房子、几个教师的"小作坊",几人合办的随时会因生源不足而关门倒闭的"野鸡学校",也吹嘘成是跨入大学门槛的必经之路;有的中介故意混淆学校的性质,回避关键性问题,将与世界名牌大学没有任何关系的语言学校说成是正规学校或正规预科学校;有的机构明明没有学历学位的授予权,却也要狐假虎威,以"分校"、"分部"自居,打出"名师教授、授予MBA学位"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有的中介还在中文翻译上做文章,将国外的专科学校"College"翻译成为综合性大学"University",或者翻译成大学的下属学院"School";将"Diploma"证书翻译成为学位证书"Degree"等。因此,留学人员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搞清楚学校的性质和资质,安全迈出留学第一步。

二、巧取多收中介费用。通过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留学的,出国前一般需交两笔费用:中介服务费和境外服务费。前者一般在1万元左右,这是明码标价的,但后者"学问"就大了,有事前不透明、事后说不清之嫌。关键有二点:一是在办理过程中,中介事先故意不说明这些费用的真实用处。当留学当事人感到这笔费用并没有花在自己身上,国外现况与出国前留学中介承诺的有很大出入而产生疑问并想要讨个说法时,这时中介则会递上一份少则十几项、多则几十项的境外服务收费项目的清单,清单上除学费外还会罗列出事先未知、且名目繁多的服务费。这些费用是真是假、是实是虚、是多是少,其中的奥妙恐怕连留学当事人也搞不清,说不明了,就更难深究和追要了。二是中介代向外方学校交纳的费用中,是否全部交与对方,其中用在留学当事人身上的又有多少,这些是否都合乎有关法律程序或者说合乎国际惯例,交钱后又能否及时拿到正式有效的收据等,这些重要问题一般事前很难考虑到,事后也很难核实。有的留学当事人到国外才发现学费并没有那么多,白交了不少冤枉钱,但这时想要追回已经晚了。所以,留学当事人交纳每一笔费用时,一定要搞清楚用途,是否需要这么多,千万不要忘记索要正式收据、发票,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打起官司,这些收据和发票都是重要的的凭据,否则即使诉诸法律也无法挽回损失。

三、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某些留学中介因利益驱使,作出种种国外情况的虚假承诺,但等留学当事人发现所承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出入后,已很难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合理的赔偿。比如,有的留学中介称,其提供的在国外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中产阶级生活标准,但留学当事人还是应该先搞清楚,当地中产阶级家庭生活标准是多少?所以,当遇到类似模棱两可容易产生歧议与纠纷的问题时,一定要事先搞清楚每一细节问题。像上述问题就需要核实每天的住宿、伙食费具体标准是多少?其中的服务费、手续费、中介费等又是多少?这些都要先说清、明算账、再签订中介合同(协议),以免引发纠纷后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去年,北京学生李某曾起诉某留学中介,指责该中介承诺的在英食宿生活条件和标准,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随后原、被告双方就如何认定中等生活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不管法院最后如何判决,但此类问题带来的警示作用却不应忽视。至于少数中介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顾职业道德,为不够入学条件的留学当事人出具假材料假证明的事,留学当事人则更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因为最终吃亏的必定是留学当事人。还有少数中介故意提供国外虚假信息,比如,南非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留学生打工,但他们却谎称南非政府允许留学生边打工边学习,以吸引家境不富裕、想走勤工俭学途径的留学当事人。所以,通过正规渠道多了解留学国家的情况,特别是学校资质方面的情况,是鉴别"承诺"真伪虚实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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