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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会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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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英国以国民保险和国民保健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和修订,到目前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水平。概括起来,英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国民保险、专项津贴、国民保健、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和教育福利等几个方面。
  (一)国民保险
  1.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为国民养老金制度。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其特点有两个:一是普遍性,与就业无关,面向所有满足规定年龄和资格标准的国民;二是同一性,在收费和津贴上采用同一标准,不因个人收入、政治地位等差异而有区别。在英国,凡女满60周岁,男满65周岁,只要缴足保险费,退休后则可每周领取退休金。对80岁以上的高龄受保人,每周会增加一定的附加补助。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者,如继续工作满5年,可以在领工资的同时领取退休金。
  第二支柱为就业关联养老金。它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规定凡缴纳保险费满20年者,可以在基本退休金外另得一笔和原收入水平相联系的附加退休金。
  第三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以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职业年金计划比国家经办的收入关联制度有更长的历史,这种形式提高了老年人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同时,职业年金计划主要是缴费确定型(约80%),职业养老金计划是采用积累制原则,其支付能力不受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影响,减轻了国民保险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一直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英国失业保险法的突出特点是强制性,要求除了自雇者、缴纳减额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所有周收入在58英镑以上的雇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属于国民保险的项目之一,其费用同样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承担,不再分项单独缴纳。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如继续失业,则改为领取社会救济金。领取失业津贴者必须在人力服务委员会(即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寻找工作。
  3.健康保险
  英国的健康保险制度与其国民保险制度是相结合的,但健康保险属于国民保险体系,主要项目是发放疾病和生育补助金。疾病补助金分固定标准补助金和收入关联补助金两种,固定标准补助金即疾病津贴,收入关联补助金分别对周收入在125英镑以下者和以上者发放,前者每周39.25英镑,后者每周52.5英镑,有三天的等待期,最多支付28周,之后改为支付伤残抚恤金。生育津贴也分为两种,即固定标准的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此外,凡缴纳过社会保险金,怀孕26周且已为雇主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可获得由雇主支付的产妇福利补助。
  4.工伤保险制度
  英国是比较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西方国家,其制度覆盖了除自雇者以外的所有就业者。英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费用不同于其他国家由雇主单方承担,而是纳入国民保险体系中,实际上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
  英国的工伤保险津贴分为暂时伤残补助、永久伤残抚恤金、医疗补助以及遗属补助,并以前两者为主。若申请人领取补助在28周之内,则领取等同于疾病津贴的暂时伤残补助;超过28周的,则领取永久伤残抚恤金。
  遗属包括受供养的遗孀、鳏夫和子女及其符合条件的亲属,如父母或其他供养亲属。其待遇标准视遗属情况而定,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二) 国民保健制度(NHS)
  根据国民保健法规定,所有的英国人都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但是牙科手术、视力检查和配眼镜要收费,对医生所开的每种药都要付处方费。国民保健系统规定由医师、护士、理疗师、体疗师、职业病医生、语言障碍治疗师和心理学医生对老人、伤残病人和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并免费向他们提供假肢、假眼、助听器、轮椅等医疗手段。重伤残病人可以免费使用响铃、无线电、电视、电话和取暖器等设备。
  国民保健费用的88%由政府征收的税收来支付,其余由国民所缴纳的国民保险费和处方费与其他收费项目的收入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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